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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发布于:2014-8-15 14:31:54  浏览:2089次
8月15日讯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发布。《规定》共14条,就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重要意义、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放宽登记的举措和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规定》自2014年9月4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据了解,《规定》对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的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要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注册登记。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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