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11家市场主体其中,浙江蔡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绿豆糕抽检不合格被罚款7万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1949的诸暨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外婆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诸暨年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2日向诸暨市外婆桥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S2305003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6元;2、罚款316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1994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欣康水果店经营的芒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7日向诸暨市欣康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104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2166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优慧佳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9日向诸暨市优慧佳超市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192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山药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能提供进货凭证且得到供货方确认,应认为能如实说明合法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2371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宇芳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20日向诸暨市宇芳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245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另涉案山药已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2389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嘉航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20日向诸暨市嘉航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270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另涉案小台芒已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2067ZX的金燕子粽叶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老宣餐料食品仓储商行经营的金燕子粽叶,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7日向诸暨市老宣餐料食品仓储商行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129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提供购进上述粽叶时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应认为能如实说明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1863ZX的绿豆糕(五仁味)、抽样编号为XBJ23330681310031976ZX的华康月绿豆糕(五仁味)、抽样编号为DBJ23330600002735280ZX的绿豆糕(椒盐黑麻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永安店经营的绿豆糕(五仁味)、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璜山店经营的华康月绿豆糕(五仁味)、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街亭店经营的绿豆糕(椒盐黑麻味),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2日向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永安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027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的绿豆糕(五仁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之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1日向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璜山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103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酸价超标的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7日向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街亭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S20230019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并案处理)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9日向浙江蔡氏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L23050272、FL23051037、SPCS20230019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盒上述抽检同批次的绿豆糕(五仁味)、1盒上述抽检同批次的华康月绿豆糕(五仁味)、1盒上述抽检同批次的绿豆糕(椒盐黑麻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的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生产日期为2023-05-01的绿豆糕(五仁味)1盒、生产日期为2023-05-13的绿豆糕(五仁味)1盒、生产日期为2023-05-13的绿豆糕(椒盐黑麻味)1盒;2、没收违法所得5130元;3、罚款70000元。
八、抽样编号为DBJ23330600300534053ZX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国恒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6月16日向诸暨市国恒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N20230016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提供购进上述小台芒时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且得到供货商确认,应认为能如实说明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内容来源:越牛新闻综合自潇湘晨报)
作者: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