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箱蜜蜂,竟然在一天之内全部死亡。为了这些蜜蜂的死,蜂农老邹较上了劲。
去年8月初,老邹将自家的118箱蜜蜂安置在某山庄附近的一块苗木地里放养。这块苗木地跟隔壁村老洪的农田相邻,最边上的蜂箱距离老洪的农田不到10米。
8月底的一个下午,老邹到蜂场照看蜜蜂时,发现老洪正将拌了“敌敌畏”药水的沙子撒在田地里,田头放着3个“敌敌畏”空瓶。
老邹急了,赶紧制止老洪:“我不是告诉过你,打农药要提前告诉我,距离这么近,会影响到我的蜜蜂的。”
老邹让老洪马上停止施药,可当时老洪已基本完成了撒药的过程。
很快,老邹的蜜蜂开始大量死亡。两人见状,赶紧找来抽水泵向蜂箱周围洒水,减轻“敌敌畏”对蜜蜂造成的伤害,但已于事无补,蜜蜂还是不断地死亡。
由于蜜蜂被毒死,老邹和老洪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去年9月,老邹向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洪赔偿经济损失7.7万元。
庭审中,老邹向法官诉苦说:“以前蜂箱里密密麻麻的蜜蜂基本都死光了,我这一年都白干了!”
“我在自己的田里撒农药,又没对着你的蜜蜂撒。你的蜜蜂紧靠着我田边,也没做什么警示标志,之前蛰了我和我家人很多次,我们还没找你要医药费呢,你还告我!”被告老洪也喊冤,他认为他在自己的田地里撒农药是正常的生产活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蜜蜂死亡数量为107箱,每箱蜂按700元估价,符合养蜂市场的价格,原告的经济损失确定为74900元。被告在自家农田里施撒农药“敌敌畏”,明知离农田边不足10米的地方有蜂箱,在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施撒农药,存在过错,对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对自己喂养的蜜蜂负有更大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本身没有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老洪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29960元。
之后,被告老洪不服,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能够合理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个人就应对可能受其行为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每个人都是社会群体中的独立个体,同时又与整个群体休戚相关,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起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定责任。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此案中,被告在自己的农田里撒农药,是在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但应当预见撒农药可能会给邻近养蜜蜂的原告造成财产损害,然而被告并未尽到通知义务,即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