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一家电动车销售商和一名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分别受到处罚。其中电动车销售店负责人谭某被处罚2万元,这也是全省首例因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被处罚的商家。
8月21日下午6点左右,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茶香坊小区门口查获一辆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电动车驾驶人小李说,车子是塘汇街道的一家电动车销售店购买的,在上完牌照后,店老板帮助改装的。
经查,小李购买电动车的销售店老板姓谭。谭某明知非法改装电动车是违法行为,但仍按照小李要求,在电动车上完牌照后,拆除了电动车的限速装置,并更换了原装电池以及电动车的鞍座。
谭某(右一)
店老板谭某:他说别人都说锂电池有点贵,可不可以装铅酸电池,装好了之后,他说这个速度太慢了,25码,要求我们再给他调上去。
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刘文昊:这个限速是从国标到25千米/小时提高到了31千米/小时,国标规定超过15千米/小时有提示音,车辆经过解除限速之后提示音也消失了;篡改了蓄电池,蓄电池由原来的锂电池改变成了铅酸电池,重量也由原先的符合国标规定的增加了11公斤,同时改装了鞍座,鞍座的长度,对这个车身的重量会有所增加,导致车的稳定性可能会有所影响。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谭某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2万元;此外,电动车所有人小李的行为属于私自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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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嘉兴公安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