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中小企业和商户复工复产,全国各地近期陆续开启发放消费券的热潮。6月6日,北京市的相关消费券也正式“开抢”,将面向在京消费者发放专项消费券、智能产品消费券,面向城乡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社区工作者、一线医务人员等群体发放特定的消费券,通过22亿政企专券联发、100亿平台万券齐发的模式,共同让利消费者。
那么,政府消费券到底是什么,算现金还是和优惠券一样?又该如何领取和使用?用券消费后发现买到假货,索赔时该如何计算损失?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逐一作出了解读。
问:何为政府消费券?
答: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是为振兴经济,采取政府出资、企业让利的形式通过补贴商家,向消费者发放的用来购买消费品的票证,是通过补贴方式刺激消费、释放消费需求的一种手段。
与现金不同,消费券不能兑换成现金,一般针对特定种类的消费领域,涵盖餐饮、景区、影剧院、书店、美妆、饰品、休闲行业等领域,且有使用期限,过期不可使用。
与优惠券、折扣券不同,消费者凭借此次发放的消费券消费后,商家可向政府兑付补贴,即由政府提供消费补贴,通过平台发放消费券来让国内消费者买买买,补贴部分最终由地方财政承担。而优惠券、折扣券则是商家自动让利,由商家自己承担优惠的差价部分。此次北京消费券,采用的是政府消费券与商家优惠券叠加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
问:如何领取和使用消费券
答:消费券的领取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互联网+模式,政府委托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拼多多、美团等互联网平台发放,消费者通过线上领取,领取后在相应的电子账户或者卡包中,支付时直接使用卡包里消费券,抵扣消费券对应的金额,线上领取的消费券亦可在满足消费券使用规则的线下门店使用;另一种是通过线下发放实体券,以武汉为例,针对低保、特困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政府向特定人群所在街道定向发放,消费者消费时将事先获得的消费券提供给商家,以抵扣对应金额。
问:抢到消费券后,如果商家单方面拒绝或取消使用消费券,消费者如何维权?
答:由于政府消费券的特殊性质,消费者使用消费券后实际消费后,商家才能从政府得到补贴获得商品的实际价值,若商家未按约定允许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消费,商家没有亏损,消费者未受益,政府亦未予补贴,消费券的价值并未得到发挥,政府发放消费券的目的也未得到实现,所以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消费者可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问: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后,消费者申请退单退款,商家应向消费者退还多少金,是商品原有价值还是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抵扣后实际支付价款?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消费者申请退单退款时,消费券并非实际用于消费,所以退款金额以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为限。
全部退款后,消费券如回到消费者原先账户后尚在使用期限内,消费者可继续使用,如消费券已过使用期限,则不可再次使用。如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有明确规定,则按相应规定处理。例如,此次北京市消费券明确写明“部分退款消费券则不能再次使用”,所以部分退款时消费券不可再次使用。
问: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赔偿金额基数又是多少?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的基数应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问:可以直接用消费券套现吗?
答:所谓消费券套现,是指没有实际消费,消费者向商家交付消费券,商家将消费券面额的一部分返给消费者,商家也借此从中牟利。如消费者拿着面额20元消费券去扫商家收款码并不实际消费,向商家支付款项60元,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完成刷单,此时商家得到80元的商品价款,而后通过其他途径返还消费者70元,商家和消费者分别获取利益10元。
上述行为并不可取,也不合法。《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消费者、商家为了非法占有政府补贴,消费者与商家合谋虚构消费事实,以虚假交易形式完成刷单骗取政府补贴,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涉嫌刑事诈骗。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