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温某问:我经过申请、审批、公示等程序,曾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了一份《廉租房租赁合同》。半年前,我投资某项目获利较多,购买并入住了一套商品房,之后将闲置的廉租房转租给他人,赚取房租。近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我无权转租牟利为由,提出解除与我尚有2年多到期的合同。请问: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答复: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之对应,表面看来,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廉租房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其实不然,因为廉租房(又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而采取的福利性、救济性措施,只有有住房困难的群众才能租赁使用。这也决定了廉租房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仅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全面履行,同时还应当遵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廉租房租赁的规定。
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换句话说,因为你购买了房屋,加之将廉租房转租牟利,已经不符合租住廉租房的条件,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然有权解除与你的《廉租房租赁合同》。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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