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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疫向中国索赔诉讼?专家回应:逻辑混乱、生搬硬套!

发布于:2020-5-30 9:57:00  浏览:727次

百年不遇的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后,各种匪夷所思的事情出现,既超出人们惯常的思维,又突破了人们的想像。借疫情在外国法院或国际机构提起向中国索赔诉讼,便是其中的咄咄怪事之一!

近日,多国密集针对中国开展法律战,在新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截至目前,美国地方政府、公司、律师等在美国法院已向中国提起疫情损害索赔诉讼十几起,印度和尼日利亚律师也分别向国际组织和尼日利亚法院提起对中国的索赔诉讼。

面对突如其来的索赔诉讼,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国际法学界立即做出了回应——

诬告滥诉,更多是用于国内讼争的一个通俗说法,指一方滥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无事生非,起诉指控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借此告发和陷害他人的一种不当和肮脏行为。

当前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国内不良之徒罔顾事实和国际国内法律规定,发起针对中国国家、政府、政府机关、政党以及代政府行使职责的个人疫情索赔诉讼,完全是诬告滥诉!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边界,民事诉权的行使也概莫能外。从法理上讲,此番针对中国有目的性的法律战,根本站不住脚——

第一,中国国家和政府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不能成为其诉讼的被告

这是一个主体适格问题。

古老的拉丁谚语有云”平等者间无管辖”,据此演变出了国际社会广为遵循的主权豁免原则。基于该原则,一个主权国家一般不受另一个主权国家法院的管辖。


美国是有国家主权豁免完善的国内立法的国家,其1976年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也规定,在不违反本法颁布时美国已加入的现有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外国不受美国和各州法院的管辖。

根据这一主权豁免原则,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美国法院对因疫情防控起诉他国政府类索赔之诉没有民事管辖权。

当然,主权豁免原则也有例外——即国家商业行为直接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和在美国境内的不当行为。这两种例外情形出现时,可以在美国法院起诉他国政府。

最近国外因疫情针对我国的诉讼主张提出,武汉病毒实验室及华南海鲜市场是商业场所,且实际上由我国政府操控。这个说法与事实完全不符,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我国政府在疫情爆发期间被指称的行为构成“商业活动”这一主张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经济损失以及引起损失的商业行为本身都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内,而目前针对我国的诉讼全都涉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情。

第二,诉因无中生有、不能成立

任何诉讼均须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密西西比州诉中国案典型地反应了针对中国的疫情索赔诉讼的诉因。据美国媒体披露,其所列举的诉因包括以下几点:

①新冠病毒起源于中国;

②被告允许病毒传播;

③被告隐瞒病毒传播的行为;

④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害;

⑤被告囤积个人防护用品,牟取非法利益。

上述任何一条指控和诉因,均是无中生有和不能成立的。

对于新冠病毒起源之争,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病毒溯源是一个科学问题,该工作应该交由科学家们去完成。在科学的病毒溯源结论没有出来之前,任何关于病毒起源的说法都是缺乏事实和科学依据的,更是不可以成为所谓索赔的依据。

至于指控中国未能及时向世卫组织通报疫情以及允许病毒传播则更是罔顾事实,看三个细节——

细节一:在认识到境内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中国政府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6.1条规定及时向世卫组织进行了通报。

细节二:早在今年1月3日中国政府也便开始把疫情通知给美国。为了阻断病毒传播,20天后武汉实施史无前例的封城措施。第二天,美国驻武汉总领事馆在微博宣布暂停运营,美国政府也决定立即派飞机到武汉撤侨。

细节三:当时美国国务院也立即将对中国的旅行建议警示调为第四级:“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请不要前往湖北省。”

这些事实充分说明,这些指控均是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原告自己违反科学,抗疫不力,使自己的广大居民和经济遭受损失,起码是自己的过失所致,应该为此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

至于原告指控被告囤积个人防护用品,牟取非法利益则更是荒唐。原告诉状中所列出的九个被告,任何一个均非参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囤积者应该是明摆的事实。

这是最浅显和起码的道理,堂堂美国一州的总检察长,如果置这样浅显的道理于不顾,牵强附会,只能更说明其针对中国的索赔诉讼是诬告滥诉。

仅凭传闻证据匆匆忙忙立案

密西西比州检察长的诉状指控的依据,均是新闻媒体报道和学术论文的观点。从证据学角度看,其指控和诉情所依据的仅仅是所谓的传闻证据。

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传闻证据的基本规则,是在法院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用这种证据,当事人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传闻证据,不得在最后交给陪审团作为评议案件的证据。

由此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密苏里州,还是密西西比州检察长代表其所在州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中国的索赔诉讼,均是在无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传闻证据匆匆忙忙的立案。

这些证据将不会被法院采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明确规定,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在全球抗疫最为关键时刻,该行为实为不良政客为实现其政治目的,或是为了推卸抗疫不力,过失造成大量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转嫁责任和国内矛盾的行为。

第四,适用法律牵强附会

向中国提起索赔诉讼,必定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主张其实体权利,在这种跨国诉讼中,这种确定案件中实质问题的法律被称为案件的准据法。

这种准据法无非包括三个大类:即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原则或惯例。

就国际法而言,因疫情向中国索赔不符合国际法上国家责任规则。如前所述,新冠疫情在中国武汉最先爆发后,中国政府完全履行了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所规定的,成员国应该履行的疫情报告义务。中国政府对疫情处理是完全正确的,根本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就国内法而言,不能构成向中国索赔的法律基础。我们注意到,密西西比州的诉状中指控被告违反了2013年密西西比州法典中有关规定,隐瞒疫情、囤积个人防护品、国有化个人防护品公司以及将质量不合格的个人防护产品卖给外国,属于构成上述法律项下不公平、欺诈性贸易行为。而该法的适用对象是法律上的人,根本不适用于原告所指控的国家或政府,纯粹是法律适用上的牵强附会。

此外,原告还指控被告试图垄断市场,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密西西比州反垄断法。这种指控更是非常荒唐的。反垄断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其适应范围仅限于颁布该法的管辖区,不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无视这一基本法理,硬是将其一州的行政法律延伸适用于中国,并试图去规范中国国家和政府的个人防护产品的市场规范行为,这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

总之,原告纯属逻辑混乱,为起诉而起诉,无视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生搬硬套,为其诬告滥诉寻找法律依据。


作者:徐国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正志,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责任编辑: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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