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屋中介看中的房子,付了20万元定金。中介却又突然说,房产信息是假的,签约的是“二房东”。看似荒唐,可王先生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于是,他把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近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2019年5月,通过中介的介绍,王先生看中了一套房产。几天后,在中介的见证下,买卖双方见面,“房东”母某出示了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房产证的照片,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王先生直接将20万元定金打给了母某。作为居间人和代理人,房屋中介向王先生收取了13500元服务费。整个过程中,王先生并未看过房产证实物。
直到2019年8月,王先生突然接到房屋中介的电话:“母某的产权信息是假的,我们被骗了。”原来,母某并非房屋所有人,只是受真房东委托,对房屋进行出租。而母某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是伪造的。
事发后王先生报案。据查,母某已将所有定金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王先生认为,房屋中介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在提供缔约信息时未尽职责,导致自己被骗,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赔偿相应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由房屋中介赔偿王先生5万元,王先生最终撤诉。另据了解,母某以同样手法骗了多人,因诈骗罪已被判刑。
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房屋中介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这家房屋中介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母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王先生遭受损失。而王先生未将定金交与房屋中介保管,而是将定金真接支付给母某,也未对产权信息的真实性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定金无法追回。故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应仔细甄别卖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等信息,辨别真伪;同时,作为房屋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也应尽到谨慎义务,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通讯员 戴天颖 记者 唐佳璐 编辑: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