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老铁们~
法报君【追剧普法】时间到
要说最近大火的电视剧
不得不提的就是《猎狐》
电视剧《猎狐》以公安部“猎狐行动”为创作背景,讲述了经侦警察侦破经济犯罪大案、开展多国跨境追逃的故事。该剧播出后,剧情话题多次登上微博热搜,引发舆论热议。
作为一部公安经侦题材,
该剧剧情紧凑、悬念丛生,
同时还涉及了诸多法律知识点,
法报君采访了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玲,
继续带小伙伴追剧走起,
一文看懂《猎狐》里的这些法律门道!
01
故事从2007年讲起,药厂老板钱程听信克瑞董事长王柏林的谗言,找工人集资两千多万购买克瑞的股票。没想到股市大跌,钱程被工人追债。走投无路的钱程上门讨伐王柏林,他拿出一份《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指责王柏林骗他炒股,白纸黑字说好无论股票涨跌都会保证他30%的收益,结果血本无归。万般绝望之际,钱程跳楼自杀向工人们谢罪。
那么,无论股票涨跌都保证钱程30%收益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叫做“保底条款”,这份《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实际上属于委托理财合同,这类合同有两种大的类型,一种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另一种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该剧中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是由钱程、王柏林、马世才三个自然人签订,不涉及金融机构,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市场主体的自愿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这类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为各方的意思自治,通常是有效的。
02
其实一直以来,钱程只是王柏林的一枚棋子。早在1995年,王柏林就指使钱程偷拿大化厂的股份改制方案,并趁机大肆买入大化的股权,成为大化最大的股东,后来大化更名克瑞,王柏林也成为克瑞的董事长。如今钱程跳楼,《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也被王柏林偷偷撕毁,无疑解决了王柏林两大心患。
那么,王柏林唆使钱程偷拿大化的股份改制方案,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柏林唆使钱程偷拿方案,属于侵犯大化厂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03
事实上,王柏林拉钱程炒股本身就是一个圈套,他拿到钱程的两千多万后,根本没去炒股,而是通过马世才这个中间人将钱转移到了自己的腰包。当警察追踪调查马世才时,王柏林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指示手下唐洪先下手为强,于是唐洪将藏匿在动物园的马世才推进了狮虎山,被老虎咬死。
此处的王伯林和唐洪分别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后,王柏林拿到钱程的两千多万元,但他没有用来炒股,而是通过马世才的运作将钱私吞,这一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另外,为掩饰罪行,王柏林指使唐洪杀害马世才,其二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柏林与唐洪为共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与此同时,在克瑞股票暴跌时,王柏林和资深荐股师郝小强合谋,开启了一场操纵股市的经济犯罪。王伯林释放新药即将研发成功的假消息,郝小强煽动大量散户买入克瑞股票,用虚假概念欺骗民众,暗中操纵证券市场,低买高卖高位套现。
王柏林和郝小强操纵证券市场,是否构成犯罪?
王柏林和郝小强实施一系列行为操作证券市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05
随着克瑞崩盘,王伯林和郝小强又谋算让马建设成立新高科,收购破产的克瑞,然后引进全新的概念,展开新一轮的“割韭菜”。其中,马建设的身份曾是发改委处长,已退休多年。操控股市需要大量资金,郝小强给了马建设不少“好处费”,马建设答应帮忙牵线一些愿意出资的企业,甚至在后来直接成为新高科的牵头人,参与更深。
此处王柏林、郝小强、马建设进行第二轮“割韭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王柏林和郝小强拉马建设入伙,是否构成犯罪?
王柏林、郝小强、马建设实施一系列行为操作证券市场,同样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另外,王柏林和郝小强拉马建设入伙,利用马建设的影响力牵线愿意出资的企业,涉嫌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6
王柏林能顺利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北江银行行长孙铭和信贷部主任赵海青也是一个关键因素。起初克瑞在北江银行违规贷款时,赵海青因为“提成”答应了王柏林的条件,但他没有决定权,便将孙铭拉下水,二人因为巨额贿赂,为王柏林提供了违法犯罪的资金来源。同时,赵海青还帮助王柏林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到国外。
那么,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孙铭和赵海青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孙铭、赵海清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柏林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二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孙铭、赵海清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王柏林使用或者借贷给王柏林进行非法活动,二人还涉嫌挪用资金罪。另外,赵海青帮助王柏林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到国外,涉嫌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7
另外,赵海青得知员工杨建秋是经侦队长杨建群的妹妹时,便有意让杨建秋成为新高科贷款的负责人。东窗事发后,王伯林企图逃亡国外,但因为警方严密布控,王柏林插翅难逃。于是他以杨建秋审批新高科违规贷款的事要挟杨建群帮助自己逃跑。面对妹妹的违法行为,杨建群私自放走了王柏林,让其逃出国门逍遥法外多年。
那么,杨建群得知妹妹违法批贷,隐瞒不报,还协助王柏林外逃,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杨建群为了掩盖妹妹杨建秋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涉嫌构成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另外杨建群作为经侦队长,私自放走王柏林还涉嫌构成渎职类犯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08
杨建群没料到当初与王柏林商议外逃时的对话,被王柏林偷偷录音。六年后,逃到美国的王伯林,希望用内保外贷的方式将还留在北江银行的2亿赃款转移出来。杨建秋为了保住哥哥、不让录音外泄,不得不协助办理这笔内保外贷业务。警方赶来后,及时冻结了相关资金。
那么,杨建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杨建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建秋为了帮助哥哥掩盖罪行,不让录音外泄,还涉嫌构成包庇罪;另外,杨建秋协助王柏林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转移赃款,还涉嫌构成洗钱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09
直到2015年,钱程的妻子才把王柏林唆使钱程偷拿大化股份改制方案的证据交给经侦警察吴稼琪,奈何“大化案”过了追诉期,无法再用这份证据将王柏林绳之以法。
那么,什么是追诉期?为什么要设定追诉时效?
追诉期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设置追诉期符合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若犯罪分子受到一定期限没有被追诉且没有再犯罪,说明他的危害性已经很低了;设置追诉期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当然,并不是过了追诉期就一定不会被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0
熟悉新高科案件的夏远和吴稼琪成为境外抓捕王柏林“猎狐”专项小组的重要成员。而王柏林入境美国后,利用其非法炒股所获的赃款,进行投资、拉拢关系,企图获得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在听证会上,中国警方提供了王柏林涉嫌犯罪的充分证据,但美国法院认为王柏林在中国只是涉嫌犯罪,并没有被定罪;即便王柏林在中国定罪,根据美国现行法律,还需要涉及到美方各机构与中方进行联合调查才能最终认定,因此没有理由中止王柏林的永居申请。
那么,中国警方为什么不能在美国直接逮捕王柏林?
中国和美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不能在美国采取逮捕措施,只能由当地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另外,按照剧情,彼时中国法律规定,如果人未到案,无法缺席审判,因此请求把王柏林遣返回国。而如今,从2018年开始,我国已经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虽然王柏林狡猾如狐狸,不过夏远留意到,王柏林在申请美国绿卡过程中隐瞒了自己的财产,中国警方将王柏林在北江恶意操纵股市从中获利的确凿证据,提交给美国移民局,进而对王柏林的移民欺诈提起诉讼。随后,王柏林因涉嫌洗钱被美方办案人员逮捕。最后,王柏林被遣返回国,一夜白头的王柏林在飞机上望着北江这座城市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只要我一天不脱这身警服,我就一天不会停止对你的抓捕。猎狐行动背后是国家的力量。”正如电视剧里,经侦警察夏远对逃犯王柏林所言,猎狐行动是国家行动,无论前方有多少险阻,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逃犯。
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行动”开展近六年来,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000余名,其中缉捕“百名红通”外逃犯罪嫌疑人60名,追回赃款达100多亿元人民币。
剧中的追逃已经落下帷幕,但现实中的“猎狐”队员们没有停下脚步,千千万万个如“夏远”“吴稼琪”般果敢睿智的经侦警察,始终牢记打击经济犯罪的责任与使命,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天涯海角,有逃必追”的铿锵誓言,努力奋战在追逃第一线。
“猎狐”永远在路上!
向全国公安民警
以及战斗在境外追逃第一线的“猎狐”队员们
致敬!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罗聪冉)
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