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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朋友圈曝光丈夫出轨,这构成名誉侵权吗?

发布于:2020-5-12 12:54:00  浏览:715次

番茄和蛋

本是一对夫妻

不久后,番茄发现蛋

竟然与辣椒同居

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番茄多次劝说蛋无效

于是将蛋婚外情的事发到朋友圈

还发布到了网络论坛

丈夫蛋发现后

找到妻子番茄要求其删除

蛋认为番茄的行为

给他的工作、生活、名誉

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

要求番茄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

所以本案中

关于妻子番茄

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及

丈夫蛋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丈夫的名誉侵权呢?


——分歧

司法实践中

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妻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妻子公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丈夫的姓名、住所等隐私信息,导致丈夫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妻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观点二

妻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妻子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丈夫的信息,但是在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布的真实信息,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

另外,妻子的发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属婚姻维权,是对丈夫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提醒警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从立法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丈夫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

但本案中,妻子将丈夫婚外情的事实发布在朋友圈和当地论坛上,其是在劝说无效下对已发生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发布的是真实存在的信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参照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故妻子如实反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

从名誉侵权的实质要件来看,若不构成侵权,首先要求发布信息者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妻子发布涉丈夫的隐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扬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其主观并非恶意。

此外,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捏造某些虚假的事实向第三人散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散布为其特征。

而本案中,妻子既没有虚构事实散布,更没有用极端字眼恶意侮辱丈夫,造成丈夫的社会名誉降低,因此妻子的行为没有侵害丈夫的名誉。

最后

从本案事实来看,起因是丈夫婚内出轨且不思悔改,妻子迫于无奈才将丈夫的私事公之于众,公布平台仅限朋友圈和当地论坛网站,而后又及时删除,故影响时间和范围均有限,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若丈夫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来认定。另外,认定妻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能够给有错在先的丈夫施加一定的压力,还能够警示社会上潜在的行为人引以为戒,从而树立正确的裁判价值规则。

(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江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高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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