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昨天下午,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长龙担任审判长,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朱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这是绍兴市首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跨区域刑事案件。
“贵州茅台”是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可是,朱某等3人明知上家销售的是假冒贵州茅台酒,却称是特殊渠道获得货源并向第三人销售,从而非法获利达数十万元。
被告人朱某系杭州某酒店工作人员,因工作接触到不少需要飞天茅台等高档酒品的客人。为了牟利,他动起歪心思,偷偷卖起了假冒茅台酒,还谎称是限于茅台公司“内部流通”的计划外酒品。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对酒店的信赖,他屡次得手。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间,他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假冒茅台酒,并以每箱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某等人,累计销售假冒茅台酒87箱,销售金额达42.59万元,非法获利11.42万元。
被告人张某、孙某曾是酒店同事,一个退休一个离职。2017年8月以来,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从所谓的“茅台公司内部”进货,定向销售给孙某。孙某相信这是“正宗茅台酒厂生产”,专业“帮朋友拿货”,声称是酒店多出来的“特 供茅台酒”,为了让人信服,两人还经常故意在酒店附近交货。
曾先生为给儿子办喜宴,从孙某处买了20箱“内部茅台酒”,酒席上有对酒很在行的客人认为这并非正宗茅台酒的味道。这令曾先生颜面扫地,也后悔不已,本想孙某是熟人介绍的,又一再声称是某知名酒店员工的特殊渠道供货,才下决心“捡个便宜”。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张某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酒,以每箱3900元和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累计370箱,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非法获利37.14万元;孙某将其中部分假冒茅台酒再以每箱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曾先生等多人,累计销售128箱,销售价额达67万余元,非法获利10.6万元。
归案后,三被告人退缴赃款,认罪认罚,但为时已晚。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茅台酒、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作者:记者 杜静静
编辑:王颖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