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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教育、健身……6个案例为你盘点消费时遇到的那些“坑”

发布于:2020-3-16 9:22:00  浏览:13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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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案说3·15

盘点医疗美容、教育培训

游泳健身行业的那些法律纠纷

医疗美容

案例一

审理结果:

美容中心退还全部美容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的行为,已经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美容中心作为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在合同履行中使用的产品无品名、技术功能、相关许可等资料,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美容中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用该仪器产品所承诺的服务目的能够实现或得到,属隐瞒相关事实,构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行为。消费者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及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美容机构作为经营者,在推销美容服务时,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服务可能达到的效果,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标准。若美容机构未履行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法定义务时,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美容机构构成欺诈时,则将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

审理结果:

美容中心退还全部美容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为服务合同。美容公司在经营范围不包括医疗美容项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不具有开展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为消费者实施了假体隆鼻术。因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导致此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容公司的违法经营,结合该违法事实并考虑消费者的隆鼻情况,美容公司应向消费者返还全部合同价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医美越来越普及,但医疗美容毕竟是运用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面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开展医疗美容资质的专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时,均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教育培训
案例三

审理结果:

考研公司退还贺某相关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为了帮助乙方顺利被录取为2018年某大学硕士,特举办高端VIP保过班。”双方当事人于庭审中一致认可,涉案合同中“保过班”是指保证能够通过某大学硕士入学考试。本案中,贺某在签订涉案合同前仅提供了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单,并向考研公司告知其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的欠缺状况,在此情形下,考研公司应当对其报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查,并告知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如若贺某未能及时通过本科学历认证,将不能参与研究生报名。考研公司未能完成上述义务,对于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负有一定过错。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相较于学员而言,培训机构更加熟悉培训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在签订带有保证通过考试效果的合同时,从诚实信用履行合同并努力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出发,培训机构应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说明和提示;如果没有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四

审理结果:

培训公司退还家长剩余课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涉争协议在培训公司信息项内标注“中心名称:某社区儿童学院花木校区”,一、二审审理期间培训公司对于花木校区即为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授课地点并无异议,而客观上合同签订地及协议签订后实际授课地点亦确在此处,故综合上述因素,二审法院确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培训公司花木校区。现培训公司擅自关闭该校区,实质变更了合同履行地,已构成违约。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不能擅自变更。培训公司应该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展开培训活动,如果须要变更培训地点,需要征得对方同意。若培训公司擅自搬走,要求学员到其他地点接受培训,可能构成违约。

游泳健身

案例五

审理结果:

健身会馆应当按照原有承诺继续提供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健身会馆出具的宣传单应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合同成立后该优惠措施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双方均应予以遵守。健身会馆单方面变更优惠条款属单方变更合同,减少消费者一方的合同权利,未经消费者同意,故不产生变更效力。并且,健身会馆仍具备履行条件,故消费者要求健身会馆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健身会馆在开业招揽消费者的时候,往往会对办卡后的优惠措施作出种种承诺。但是,这些优惠措施一经双方协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健身会馆单方更改这些优惠措施内容导致健身服务缩水的,将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六

审理结果:

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场地租赁问题而陷入诉讼。生效的法律判决已经判令健身公司腾空场地且已经发布执行公告。健身公司对自己可能因场地问题而导致的经营困境处于明知状态,却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该健身公司存在隐瞒事实的欺诈故意,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李女士请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健身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健身合同时,应将对消费者不利事实充分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其是否订立合同,特别是诸如健身场地等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本案健身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不利事实的情况,而且从后续的履行来看,健身公司反复出现临时停电等影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直至彻底停业。该健身公司存在隐瞒事实的欺诈故意,对消费者的损失应予赔偿。

消费提示小黑板

1.查明资质再选择

在很多服务合同类型中,特别是案例中出现的教育培训类合同以及医疗美容类合同,基于服务内容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均对经营主体的资质有所要求。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美容机构前,要详细了解该机构是否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地点与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等等,此外还要特别注意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有无教师资格或有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看清合同再签字

企业为了经营目的,往往在宣传时向消费者夸大效果。消费者不要盲目听信宣传效果,而应在与经营者签署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相对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特别是涉及责任免除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条款等,一定要在知悉上述服务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与经营者签署合同,以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内容产生纠纷。

3.证据留存有意识

消费者要提升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的留存。对于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消费者付款凭证、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服务瑕疵,甚至是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的凭证等要尽可能留存。以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有效地维权自身合法权益。

4.合理维权效果好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消费维权体系,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对于消费者权益也有着多种形式的保障与救济途径。通常来讲,发生纠纷后,应先行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如果沟通无效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第三方机构介入解决纠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消费者与经营企业存在纠纷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过度维权、冲动维权,不能侵害第三方利益,不能破坏公共秩序与财产。


来源: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聂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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