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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是“害虫”还是“啄木鸟”?如今,他们将触手伸向了互联网

发布于:2020-1-4 18:10:00  浏览:10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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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王海等一批人让“职业打假”这个名词进入公众视野。20多年过去,法律界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问题依旧争论不休,而职业打假人已经将视线投向了互联网这个更大的“战场”。长宁法院近日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17到2019年,该院共受理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74件,审结330件,涉案总标的额1014万余元,且案件数逐年递增,2019年收案数是2017年的17倍。

职业打假人开始抱团,食药品是“重灾区”

法院发现,近年来,职业打假群体由个人单打独斗逐步向团体化、专业化发展。团体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紧密,以夫妻、亲属、同乡关系居多,成员户籍地、居住地往往相近或相同,收货地址集中于同一街道、乡镇。团体内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存在打假商品类型趋同,委托同一律师提起诉讼的现象。抱团打假的逐利目的明显,多采取同一商品多次下单、针对同一店铺用不同账号反复下单等方法,以提高货款金额,增加索赔额度,获得更大收益。

此外,还有个别打假人为扩大收益,组建微信群、开门收徒、交流打假经验、提供入行培训,甚至抱有侥幸和投机心理,存在作假造假、敲诈勒索之嫌。这种抱团打假的做法让职业打假人游走于合法维权和违法犯罪的边缘地带,亟需给予一定的规制和正向引导。

在案件类型方面,食药品类比重明显偏高,2019年更是占到收案数的75%。但是,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涉及食药品本身质量问题,职业打假人盯上了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产品说明、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的瑕疵,对真正社会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非法经营主体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建议用“赏金猎人”取代“职业打假”

法院认为,虽然网络职业打假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推动消费者维权、净化市场环境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职业打假高额索赔偏向以牟利为目的,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不仅降低了打假的正面效果,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一概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目前仅仅明确了在食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有组织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打假者,还没有结论。这就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存在不同判断。

“我们建议,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发挥职业打假人作为‘森林啄木鸟’的积极作用。”长宁法院相关负责人还提出,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赏金猎人”制度,雇佣专门人员对网络商品进行抽检,并向其发放固定薪酬,对打假成果还可以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来源:上观新闻  责任编辑: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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