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家或多或少都听过“套路贷”,但对其中的“套路”却认识不足,犯罪分子设套让受害人步步走向危机的例子仍屡见报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想要具体了解它的套路有哪些,不妨围观检察官们开会讨论“套路贷”案件,看看“套路”是如何设下的。
具体案件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是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一是选择正规贷款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因此,在选择贷款机构时注意核实贷款公司有无贷款资质,选择如银行或者其他正规渠道进行借款,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二是警惕一切有悖常理的借款形式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条款,尤其看清“保证金”“行规”“服务费”等条目,以及合同、收据内容与实际借款、还款事项是否一致对应,在借款、还款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不签空白合同、虚高合同及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自身权益的合同。
三是及时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面对不法分子的威胁、勒索等恐吓,应摆正心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除将遇到的困难告诉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同事外,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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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检察 责任编辑: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