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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大学生向精日分子提供个人信息查询服务,被刑拘

发布于:2019-9-21 13:13:00  浏览:720次

“精日”是“精神日本人”的简称。根据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精日”分子可以崇拜日本达到仇视中国人民、仇视中华民族,以身为中国人为耻的地步;将日本视为“理想国”,甚至不遗余力地为日本军国主义的错误和罪行“洗地”。穿“鬼子”服参加校运会、“四行仓库军服”事件、“紫金山”事件……各种匪夷所思的“精日”分子总有办法跃入眼帘。

近期,江西省赣州市网警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精日”犯罪团伙提供非法网上服务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2019年7月,接上级线索通报,赣州市一网民在网上向境内外“精日”分子有偿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查询服务,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经查,会昌县网民肖某鑫(男,18岁,2019年高中毕业,并被重庆某大学录取)存在重大嫌疑。2019年6月起,肖某鑫抱着赚点零花钱的心态,频繁通过QQ、微信等社交平台结交多名网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上线人员,在网上接单并向境内外“精日”群体和其他犯罪分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6000余元。

近日,赣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刑事拘留肖某鑫,肖某鑫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主动交代了一批“精日”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人员的犯罪线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重申:网络平台非法外空间,网络上的一切行为都不能触犯国家法律的底线,对挑战国家法律、侵犯公民隐私的犯罪行为,警方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责任编辑: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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