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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游”变“购物游” 原是百万“回扣”作祟

发布于:2019-7-16 17:06:00  浏览:663次

  原标题:"低价游"背后暗藏上百万"回扣"  行贿人受贿人一审均获刑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我国旅游业也有了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竞争愈发激烈,一些旅行社甚至以零团费、低价游为噱头吸引游客。事实上,参加低价游的游客少不了被带到各类购物店消费,而这背后,藏匿着“回扣”“返点”等不正当的返款行为。日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行贿、受贿案件。

  案情 低价团按“人头”抽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握公司客源的职务便利,私下与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毛某商定,其提供“零价、低价”旅游团队资源给毛某,由毛某带团至云南各地旅游,并安排游客进购物店进行消费,之后双方抽成返点。

  之后,毛某按每人约50元的标准返款到被告人李某的私人银行账户。经鉴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李某共收受毛某给予的返款共计30.85万元。

  被告人赵某也是以同样方式与毛某合作的。在赵某担任某旅游公司总经理期间,毛某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返款到赵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经鉴定,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赵某收受毛某给予的返款共计131.33万元。

  审理 被告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购物旅游”是旅游行业常见的一种商业模式,该收益合情合理;某旅游公司及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该模式运作,各自获得商业回报,其本人并未损害任何公司或个人利益。

  赵某认为,毛某通过个人账户给予其本人的是信息佣金,不应当构成受贿;而毛某转来的钱,其已作为公司利润,通过个人账户转到公司对公账户。

  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未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介绍、提供会员;赵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受贿。

  其同时表示,赵某给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介绍游客,毛某向赵某支付“人头费”的行为是居间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某旅游公司与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不是“零团费”,未损害公司利益和游客利益。此外,赵某还具有坦白情节。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涉嫌行贿的毛某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毛某作为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该案行为主观上是为了更好地经营旅行社,客观上是迎合市场环境及行业“潜规则”,请求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 行贿人受贿人均获刑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毛某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62.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毛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李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30.8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某在担任非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掌握公司会员资源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为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证,赵某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释法 收受回扣手续费属受贿行为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查小高)


来源:云南长安网  责任编辑: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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