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孩子生下后,除了情感上的纽带连接外,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便夫妻离婚,与孩子的血缘关系也不受影响。
那么关乎子女日后成长生活的抚养费给付,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能否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近日,红星新闻从四川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一起与抚养费给付相关的案件,已经离婚的夫妻原本约定好,由男方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男方父亲为相关费用提供担保。但后来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对簿公堂。
案件:夫妻离婚后
约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父亲为此提供担保
2009年,夏凡(化名)与张达(化名)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的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张达需要每月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2013年,夏凡和张达以及张达的父亲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张达每年向夏凡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30000元,而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自承担50%,并由张达父亲对相关费用担保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18周岁后产生的费用再行协商并共同承担。
协议签订后,张达父亲向夏凡支付了一部分生活费。夏凡多次催要其余费用,但未果。2018年7月,夏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达给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64万余元,并要求张达的父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张达一方认为张达父亲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担保的是具有人身性的给付,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双流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凡与张达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夏凡与张达、张达父亲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抚养关系有人身属性,但抚养费是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请求权,在本质上是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达父亲在《补充协议》中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效。而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张达父亲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是张达应承担的抚养费部分。
综合考虑张达的前期给付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张达向原告夏凡支付女儿的生活费186000元以及教育费、医疗费80000元;张达父亲对在张达应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达父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达追偿。
法官释法:
第三人提供担保为抚养费给付增加一道保障
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不断凸显,其中,夫妻离婚后,能否由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这一问题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抚养费给付具有强烈的身份性,不能设立担保,第三人为抚养费的给付提供担保无效。也有观点表示,抚养费的给付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可以设立担保。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
对此,红星新闻采访了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陈晓燕。
▲ 1. 为什么可以为抚养费之债约定担保?
陈晓燕法官:其实,担保之债和抚养费之债的性质并不对立冲突。我国《担保法》虽然将设立担保的范围表述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但并没有规定在其他民事活动中不得设立担保。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担保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抚养费是基于抚养行为而产生的一种财产请求权,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本质上仍属于债权的一种。因此,抚养费之债可以通过约定的担保方式来得到履行。
▲ 2. 为抚养费的给付提供担保有哪些益处?
陈晓燕法官:抚养费是生养、抚育子女的物质基础,抚养费能否得保障到关乎儿童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的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追索抚养费可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而在实体方面,《婚姻法》的总则里便明确予以保护,并在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
确认未成人子女父母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对抚养费提供担保,一方面有利于第三人督促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积极履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及第三人均应当忠实履行协议约定。当然,担保人履行抚养费担保之债后,并不意味着被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担保人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 3. 结合目前的离婚率现状,为抚养费给付提供担保有哪些必要性?
陈晓燕法官:现在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父母离异后,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很可能定居外地或者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如果不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能很难讨要。为了保障子女权益,离婚时,抚养子女一方除了向对方提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婚后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外,由第三人为支付抚养费作担保成为了一个较为现实的做法,相当于为抚养费的支付增加了一道保障。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为抚养费设立担保,法律应当予保护。
当然,要注意的是第三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符合公序良俗,设立担保的出发点应为善意。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图据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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