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陵园穿着纳粹标志军服自拍,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浙江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还记得在浙江杭州萧山北干山烈士陵园内穿着带纳粹标志军服拍照的两人吗?
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两人侵害烈士荣誉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月21日,这起全省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中院当庭宣判,两人被判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件回顾——
李某、吴某是杭州一家理发店的同事。2018年12月30日晚上10时许,两人下班后回到住处,与另外3名同事相约去玩雪拍照。
出发前,自称“军事迷”的李某换上自己收藏的一套仿一战德军军服及军帽,并将一套仿二战德军纳粹军服提供给吴某穿。
两人之后在萧山烈士陵园持手机拍照,并在好友数为1940人的QQ空间发布,后被不断转发扩散。短时间内,相关内容即达36800余条,社会影响恶劣,引发了网友的强烈不满。
2019年1月1日,公安机关对二人寻衅滋事行为立案调查。1月8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对吴某处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4日,杭州中院正式受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开庭审理——
5月21日,该案在杭州中院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行后,浙江省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旁听席上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的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陵园烈士亲属代表,还有来自杭州高级中学的100多名在校师生,以及20多家中央省市的各级媒体。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出3名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许米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该院首次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案。
庭审中,两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双方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一是两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
二是两被告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范围,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庭审中,两人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接受公益诉讼提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李某、吴某承担。
公益诉讼提起人和两被告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认为: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
萧山烈士陵园是“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重要公共场所。两被告之行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赵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