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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隔日报警,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布于:2019-4-9 11:02:09  浏览:1027次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驾车期间不慎翻入河床。由于自己没有受伤,加上又急着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就马上离开了事发现场。当晚因为醉酒,我忘记了这件事。第二天,在事故发生16个小时后我报了警,超过18个小时后,我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可由于当天夜里下了暴雨,现场被毁,小车也被冲走,至今还没找到,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陈女士: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一方面,你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即无论是作为被保险人还是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你都有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而你有条件报告却没有报告,甚至在时隔16个小时后才报警、超过18个小时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这都意味着报警和报险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上你并未对现场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客观上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保险公司自然有权基于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而拒绝理赔。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对应,你要想获得理赔,就必须证明构成保险事故。即从这一角度上看,如果你不能证明,也只能自食其果。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颜梅生  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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