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务员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打卡记录显示其一个季度里连续迟到、早退10次,但她感觉很冤,因为每次她都是在单位微信群里请假了,为的是谈客户。那么,劳动者通过微信群发出请、销假信息是否有效呢?
职工数次微信请假遭开除
小羽是我市一家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5月小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请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无故迟到、早退每月达4次以上、每季度达8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去年7月,
单位以小羽在一个季度里连续迟到、
早退10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
通知小羽解除劳动合同。
小羽感到很冤,自己从入职以来,非常喜欢这份工作,为了一个客户,她经常利用休息时间去走访,洽谈业务,自己不仅没有迟到、早退,还经常加班。
为了证明小羽迟到、早退10次,
公司将打卡记录给小羽看,
小羽经过查询单位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证实这10次迟到、早退她均在微信群中请过假,原因是客户约她早上8点半或下班前谈业务,如果再到单位打卡,时间根本来不急,所以就在微信群里把自己的去向、迟到及早退原因进行了说明,而且她这么做,公司领导也从来没有向她解释过这样是错误的请、销假做法。
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付赔偿金
公司对小羽的解释不认可:
因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迟到、早退需要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晚到公司或提前离开。尽管小羽在微信群里发出过请假信息,但公司领导并未回信,视为小羽未请假。
小羽不服,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示确认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同时还承担因非法解除导致自己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小羽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某公司向小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68元,赔偿小羽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损失5378.4元。
某公司认为小羽在一个季度内连续迟到10次,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不服裁决,
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经调解单位给付职工1.3万元
小羽失去工作,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小羽出庭应诉。
考虑到小羽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经常到客户单位与客户沟通,而某公司员确实有微信群,经常通过微信群发出有关工作方面的通知,小羽的解释符合生活常理,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主审法官组织小羽和公司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给付小羽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合计1.3万元。
王金海律师表示:
员工通过微信交流不仅便捷,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本案中,虽然小羽未能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根据单位微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小羽已通过微信作出迟到或早退的说明,视为请假,且她在第一次这么做时,单位领导没有就其请假事宜表示异议,小羽以为单位“默许”这种请假方式,所以小羽的做法也就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了。
微信请假到底作不作数呢?
王金海律师说,用不用微信这个工具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单位建立了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进行工作安排、工作沟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要做相应的调整,对员工通过微信汇报工作,请销假事宜作出明示。微信只是一个工具,达成一致的沟通,形成共识,少点误会,单位与员工的关系也就更和谐了。
来源:“半岛晨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彭绮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