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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刚离婚,就“被负债”数百万元 检方查明真相 成功抗诉

发布于:2019-3-23 15:32:00  浏览:831次

女子刚离婚,就“被负债”数百万元

检方查明真相,成功抗诉

“谢谢检察官,这块积压在我心头多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近日,黄燕(化名)来到浙江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对检察官连连道谢。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那一年黄燕与前夫王华(化名)结束了长达14年的婚姻关系。黄燕原本以为自己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却收到了一张张法院传票。

原来,2011年至当年年底,王华向他人借款合计490万元,而黄燕对此一无所知。由于借款迟迟未还,多名债权人便向法院起诉,法院考虑到王华的借款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产生的,便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债务。

“虽然婚姻法提及,夫妻双方若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以不履行上述义务,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为个人债务,难度很大。因为很少有人会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更难以证明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承办检察官如是说,由于庭审期间,黄燕对借款不知情因而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举证较为困难,各级法院均不予釆信,判定黄燕对王华的49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付息责任。

从此,黄燕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大部分收入被划走用于承担共同还款付息,不仅如此,她还坐不了高铁、被人恶意催债……生活质量急转直下。

2017年,她走进了上城区检察院的大门,对该案申请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承办人经过审理,发现王华借来的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成功的当日即转入其他债权人账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与此同时2018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提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检察院据此认定,王华的借款应属于其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黄燕无需承担490万元借款的返还责任。由于黄燕涉案的4个生效民事判决,分属不同审判阶段,检察院民行科承办人员分别向上级检察院作出了建议抗诉、提请抗诉。

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除已执行到位的74万余元,以及已冻结的26万余元,3名债权人分别与黄燕签署了协议,均放弃对她剩余债权的执行和对她房屋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黄燕采取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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