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向荣驾驶着改装的“救护车”运送病人前往医院,途中遭遇车祸,在赔付受伤乘客医疗费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李向荣把承保公司告上了法庭。
客车改装变身“救护车”
2016年初,李向荣购入一辆客车家庭自用。曾在医院从事后勤工作的他发现,许多患者在转院时需要救护车,但医院救护车数量有限,一些出租车往往觉得运载病人晦气,不愿承运。李向荣觉得,不少病人私下联系车辆转院,自己的客车如果改造成救护车,就能在家用之外接些生意。
李向荣在客车顶部安装警笛,在车身喷涂了救护车标志及“急救”字样,并贴上红色“十”字和“救护”标志,装上警灯、警报器,把客车改装成医用救护车样式。
他还拆掉了客车内部后排座椅,腾出较大空间,一侧安装了简易长凳,中间放置着医用担架床,车内放了一些基础的医疗工具。这样,一辆家用客车摇身一变就成了私下接单的“救护车”。
同年3月,李向荣为自己的客车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6102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座10000元、乘客5座每座1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但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遭遇车祸申请理赔被拒
对客车进行改造后,李向荣把车辆作为上下班代步、家用的同时,还通过私人关系联系需要转院的病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后提供转运服务。2017年10月初,住院中的刘会需要转院,家人私下联系了李向荣,李向荣答应为其转运。
10月18日上午,李向荣驾驶改装的救护车运送刘会转院,车上还有刘会的家人。在车辆开至一个交叉路口时,为躲避一辆同方向突然向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李向荣把车驶向路南侧,与一辆轿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由于冲撞猛烈,李向荣及乘坐“救护车”的刘会、刘会家人均受伤。事发后,李向荣与受伤的乘员刘会及其家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向荣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中另一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推定为全损。李向荣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承保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李向荣的车辆在投保时,承保的车辆写明是家庭自用型轿车,而李向荣将车辆私自改装成救护车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按照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应该拒赔。李向荣理赔被拒,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包括车上人损、车辆损失、鉴定费、交通费等在内的保险赔偿金103020元。
法院审理驳回诉讼请求
经查实,在投保前,涉案车辆已由李向荣擅自改装成医用救护车样式,顶部安装了警笛,车身喷涂了救护车标志及“急救”字样,但并未依法纳入相关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体系。投保时,涉案车辆行驶证上车辆照片仍为改装成救护车之前的常规外貌。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向荣是否擅自改装车辆并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是否因此依据相应的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李向荣称改装成救护车系为了上下班方便,但从现场照片看,车辆内部已改装成便于运送病人的形态,结合事发时原告正驾驶该车运送病人转院的情节,可以确认李向荣已改变了该车的使用性质,作为救护车使用,这必然提高车辆的使用频率。
且救护车在行驶中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李向荣作为不具备救护车此类特种车辆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该车辆必然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涉案事故正是发生在运送病人的过程中。
保险公司以李向荣擅自改装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相应的免责条款在文字上做了加黑加粗处理,李向荣于投保单中签字确认被告已就免责条款向其明确说明,且该擅自改装的免责事由系上述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故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判决驳回李向荣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尹 誉 王晓红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彭绮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