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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江干区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宣判

发布于:2019-2-22 18:06:00  浏览:39206次


2月21日,江干区检察院起诉的魏某某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等。该案系江干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该案于今年1月18日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魏某某以其经营的体育经纪公司名义设立拳馆,在杭州市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以魏某某为首,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等人积极参加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2015年9月,魏某某纠集丁某某、常某某、庞某某及张某某等人,以敛财为目的,在江干区设立办公地点,从外地迁入拳馆作为暴力威胁的后盾,先后筹备成立杭州市某商会和某物流公司,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形成以魏某某为首领导,以被告人丁某某、常某某、庞某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等5人为其他参加者的稳定的犯罪组织。


江干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程度的不同,对首犯被告人魏某某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对被告人丁某某、庞某某、常某某等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等;

对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等5人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十六万元不等;

对另两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同时全案对相关违法所得责令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范围内予以退赔,返还被害人。 


来源:杭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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