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男子取款被告知存款单是假,造假者竟是……

发布于:2019-12-22 16:30:00  浏览:566次

近日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一男子

到银行取款

却被告知

存款单是假的

更让他震惊的是

造假者

竟然是自己的妻子!

青阳县公安局杨田派出所

接辖区一银行报警称

男子陈某拿着一张数万元的假存单来取钱

警方随即开展调查

但陈某对存单系伪造的情况

竟毫不知情

“存单好好的在家里放着,咋就假了呢?”

原来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

陈某的妻子牛某

通过网络联系假证商贩

把真存单的模板传真给假证商贩

伪造了一张户名为陈某的假存单

有了一真一假两张存单后

2018年7月8日

牛某到银行

将真存单支取

并瞒着家人

将假存单和其他存单混放在一起

2019年中下旬

丈夫陈某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就这样拿着假存单

去了银行

……


犯罪嫌疑人牛某到案后,杨田派出所民警迅速固定相关证据,在多技术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终查清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牛某联系制假商贩伪造银行存单,且其本人明知伪造存单可能会被家中他人支取,还隐瞒家人将伪造存单与其他存单叠放混淆,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项之规定,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牛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已移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池州公安在线  责任编辑:高杨清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