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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300元误存为4.9万,法院:客户属不当得利应退还

发布于:2019-12-10 19:28:00  浏览:776次

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储户300元存款误存为49000元,要求储户归还时遭拒,银行方面将该储户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清水法庭开庭审理该案,认定客户属不当得利应退还。此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但在实际中只约定储户却不进行自我约束,属于霸王条款。对此,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而“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据肃州区法院消息,今年8月,郝某到肃州区某银行存款,当值银行员工李某疏忽将300元的存款金额误输入为49000元,导致郝某银行卡多了48700元,直到下班交接时,李某才发现自己操作失误导致账目不符,急忙与郝某联系要求返还多余的款项。郝某认为是自己朋友打的还款,已经还了信用卡,没有能力立即返还,涉及银行规定,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垫付了487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郝某的行为触犯了《民法总则》中的不当得利条款,并向被告郝某做了法理解释,告知了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又对被告郝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告郝某认识到了自己所为不当,承诺分期偿还欠款,李某也当庭对自己工作失误向郝某致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发布后有网友认为,各大银行都规定“离柜概不负责”,这次操作是银行柜员的失误,而且是在储户离开后才发现,按照“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储户不应该担责。也有网友表示,无论是不是银行操作失误,该储户都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应该退还。

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告诉记者,“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不能起到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的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任何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受损失的一方都有权要求返还,银行和储户都如此。

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储户出现损失,也同样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返还,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比如银行柜台监控、凭证等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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