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6:43左右,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清波派出所接报警:孝子坊19号附近有人在闹事。
接到报警后,清波派出所的陈警官和杨警官很快赶到现场。
小区门口,一大拨业主正围着一名小伙子,情绪都很激动,在大声斥责他。地上还丢弃着一面国旗。
面对人群的愤怒,小伙子说话有些语无伦次。
究竟发生什么事情?陈警官急忙上前了解情况。
“一走近他,就闻到他身上有酒精味,问他话,他前言不搭后语。”陈警官说。
旁边的业主们一拥而上,向民警说了一桩令人气愤的事情。
一大早,这个小伙子就出现在小区门口,手里拿着一面国旗,嘴里说着脏话,还把国旗扔到了路上。
他踩了几脚,然后解开裤子小便。
有业主路过这里,看到这一幕非常生气,急忙上前拦住他,并报了警。
民警将小伙子带回派出所调查,查看了事发现场附近的监控。
监控显示,早上6:30左右,小伙爬上了小区的铁门,将插在门上的一面国旗旗杆用力掰断。
又一段监控显示:小伙子将国旗扔到路边的人行道上,用脚踩……
中午,小伙子酒醒了。
民警继续对他进行调查,小伙子姓李,28岁,云南昆明人,在一家酒店打工。
他交代说,昨日凌晨,他在寝室里和几个同事喝完酒,觉得意犹未尽,又跑出来买了三瓶啤酒接着喝。
6时30分左右,酒后的李某路过孝子坊19号小区,看到铁门上面的国旗,就爬上去折断旗杆,取下国旗,然后用踩踏、小便等方式侮辱国旗。
李某某对民警说:“我很后悔,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因李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上城区公安分局已对其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
来源: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郭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