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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成功处置首例无主船舶案件

发布于:2018-3-30 15:22:00  浏览:1022次
  浙江温州琯头水域,浙江华航实业有限公司的船坞内,一艘艘船舶静静地停靠着,桅杆林立。这里,是无名船的“避风港”。
  一艘500吨以下的无名船在这里停上一天,产生的保管费用在300-700元不等。由于这些船既没有任何船舶证书或身份标识,也没有人来主张所有权、证实船舶所有权情况,因此会产生一笔负担不小的保管费。
  为减少财政负担,同时防止保管中的安全隐患,温州通过积极探索实践,在全省首创无主财产认定方式,经温州海事局申请,由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成功处置了首例无主船舶案件。最终,船舶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保管、评估等费用后,收归国家所有。这个做法也得到了浙江省副省长高兴夫和浙江省高院副院长朱深远的批示。
  为无主船舶启动特别程序
  “‘无主船’大多是属于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3月28日,温州海事部门经办人员吴佳卿告诉记者。这类船舶缺少必要的安全适航性,长期处于“非监管”状态,可能会给水域环境带来风险,“特别是在台风、冬季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段,存在较大的水上安全隐患。”
  2016年10月20日,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称有一艘改装船搁浅在瓯越大桥下游潜坝上。搜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船上没有船员,船只由于失去动力,严重倾斜,在潮汛冲击之下随时有颠覆倾翻、船体断裂、大量溢油的风险。经救助,温州市海事局当天派出拖轮、清污船将船舶脱浅后转移至船坞内,船上油品则转驳存放。
  近两年来,温州水域发现过多艘无人认领船舶,一些船在事故险情或被海事部门查获后,船舶所有人为逃避重罚,会采取弃船行为逃避处罚和追责,从而导致船舶处于无主状态。
  2017年7月23日,温州海事局在温州北麂岛东海水域发现一艘改装船,船舱失火,船上本来有6名船员,有5人陆续逃走,只剩下1名自称水手的船员,但此人并不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情况不甚了解。海事部门灭火后,将水手转移到安全地点,船舶拖至码头。经调查,这艘船是因为机器设备持续运作过热后引发火情。
  该类船舶大多是基于走私等非法目的改装的,不安装或不开启雷达、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如何处理这类船舶以及船上的载货物,一度令海事部门感到颇为棘手。
  “在海上执法过程中,我们查获到的船舶和货物,一旦无人认领需要长期保管,将会产生安全隐患和诸多费用。而选择强行拆解或发还船只,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吴佳卿说。
  “我们通常理解的‘无名船’与法律意义上的‘无主船’有区别,要真正确认‘无主船舶’需经过司法程序。”宁波海事法院吴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吴法官告诉记者,从海上执法或海上救助中查获的无主船舶及船载货物实际情况看,所谓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海上执法管理机关,如海警、海关揖私局、海事局等单位,另一类是受执法机关通知、指示或委托而参与救助、保管、处置无主船舶及船载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2016年12月,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受理由温州市海事局提起的申请,对2016年10月20日搁浅在瓯越大桥下游潜坝上的船舶认定财产无主。
  公告期内处置为保管“减负”
  温州法庭受理此案后,使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案件承办人便是时任温州法庭庭长的吴法官。
  吴法官说,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尽管通过无主财产公告,明确了船舶无主的法律事实,也为后续处置铺平了道路,但对于船舶处置来说,一年的时间还是太漫长了。
  “船舶及船载油品如果要长期存放,就会持续发生保管费用,造成财产贬值和损失,而且也会存在较多风险。”2016年12月28日,温州海事局向温州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提前拍卖或变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保留所得款项。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能否在1年公告期间拍卖、变卖财产呢?那段时间,吴法官翻遍了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各种法律法规。
  “到底能不能提前拍卖,法律上其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吴法官说,原则上,因为公告期间内不能排除有人认领财产,不能在这期间提前处置财产,否则容易损及财产所有权人合法利益。“但是,由于船载油品、冻品等物比较特殊,保管困难,若长期不加处置,待公告期满,将产生巨大费用和风险。”
  于是,温州法庭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关诉讼中关于拍卖船舶和船载货物的规定,并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中对不易保管财产可先行处置的相关规定,裁定在公告期间提前拍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防止损失和风险持续增大。
  2017年1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作出裁定,准许温州市海事局提前拍卖船舶。之后,该船舶及169吨油品,各以10.7万元和62.4万元顺利拍卖成交。
  “在公告期内,拍卖款并没有作任何处理,冻结在法院账户,如果在此期间有所有权人主张权利,也避免了对他造成损失。”吴法官介绍。
  一年的公告期到期,因无人认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温州海事局于2016年10月20日发现的这条搁浅的无名船舶为无主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合计73.1万元在扣除公告、评估以及为保存、拍卖该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产生的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所有。这也是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受理的第一件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
  2016年12月至今,温州海事局陆续提起5次无主财产认定的申请,温州法庭共受理案件5起,除了已经处置的这条船,其中有2起案件因公告期间有人认领,法院已依法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另外2起正在船舶拍卖处置阶段。
  防止不适航船舶再次流入市场
  吴佳卿介绍,因为这类船舶存在无证、非法改装、不具备适航性等共同点,且部分船舶在事故发生后未经过临时检验和开展必要修理,不符合《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海事部门向海事法院提出限定无主船舶拍卖后仅作为拆解用途。买受人成功拍卖后,海事部门对船舶拆解作业实施现场监管,并对主要拆解阶段进行拍照记录。
  “通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程序,提前处置无人认领船舶及船载货物,并在海事部门监督下进行拆解,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堵住船舶和货物因难以处置而再次流入市场从事海上非法活动的漏洞,同时也减轻了因保管和处置船舶及船载货物带来的财政负担。”吴法官说。
  但吴法官也坦言,在处置无主船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是公告程序时间比较长,在公告期间内有人主张财产所有权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但对于如何另行诉讼,以及财产所有权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均未作进一步规定。”
  温州法庭副庭长张建生目前承办的两起案件中,两条无名船在公告期内,案外人李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认为自己是船舶所有权人。张建生介绍,由于案外人李某主张自己是船舶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宁波海事法院裁定终结审理,终止拍卖两艘涉案船舶,但目前为止,认领人并未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李某目前能提交的只有他买船时的收款收据、买卖协议,但协议上载明的船体的长宽高均与实际船只不符。”
  “海上无主财产案件的审理以及无主船舶和船载货物的处置中碰到的问题,还亟待我们在实务中解决。”吴法官说。(记者 高敏 通讯员王舜毕)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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