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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贸试验区服务 浙江两个“特殊”的法庭挂牌

发布于:2018-3-28 15:10:00  浏览:1131次
两个“特殊”的法庭挂牌
为自贸试验区而生,也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服务

  3月27日上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与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挂牌成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舟山市市长何中伟共同为两个法庭授牌。
  随着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也相应产生许多新的司法需求。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设立舟山市中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同时批复同意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更名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
  记者了解到,舟山市中院自贸试验区法庭将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商事案件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与舟山群岛新区开放型经济相关联的商事案件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包括由舟山市中院管辖的,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与群岛新区开放型经济相关联的第一审、第二审商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等七大类。
  舟山市中院副院长杨海涛介绍,自贸试验区法庭属于舟山市中院的内设机构,在管辖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七大类里的第一类案件,即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原来是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基层法院受理,现在集中由舟山市中院自贸试验区法庭进行受理。当事人住所地在省内,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第一审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内,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下的第一审商事案件,均由舟山市中院自贸试验区法庭受理,第二审由省高院管辖。而其余六类案件均按原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标准予以受理,如案件标的较大或者第二审案件才由舟山市中院自贸试验区法庭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介绍,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将主要负责集中审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或重要事实发生于自贸试验区的海事纠纷案件。今后,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或有关组织为当事人的、与浙江自贸试验区特殊监管政策有关的、从事浙江自贸试验区开放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浙江自贸试验区重大功能性项目实施的案件和其他与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的海事纠纷案件,将都放在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审理。
  今后,两个法庭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为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会上,杨海涛还通报了舟山市中院制定的《关于服务保障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王雄军王舜毕)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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