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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不可“任性” “十遵守”“十严禁” 须知

发布于:2018-10-29 12:44:08  浏览:979次
  在很多市民的印象中,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杀伤力”远不及机动车,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交通工具;作为“弱势”一方,其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也无需承担重大责任。交警在处罚电动车驾驶人时,很多人会说凭什么只罚我,满大街人人都是这么骑车的。与机动车车主相比,电动车车主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希望广大车主能从“我”做起,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骑行电动自行车 “十遵守”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安装号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侧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驶入相应车道;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
    (六)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伸手示意、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
    (七)在人行横道、人行道通行应主动避让行人;
    (八)只限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前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十)在公共场所、区域,应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

骑行电动自行车 “十严禁”  

    (一)遮挡、污损、挪用登记备案号牌,或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二)在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行驶;
    (三)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20千米/小时;
    (四)醉酒后驾驶;
    (五)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玩手机的;
    (六)在机动车之间穿行(鬼探头);
    (七)逆向行驶或不按规定掉头;
    (八)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加装遮阳、遮雨、货架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十)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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