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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被父母外“借”用于盗窃 救助机构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胜诉

发布于:2017-6-4 7:22:00  浏览:804次
  新华社合肥6月3日电(记者 刘美子)原本应该在学校念书,8岁女童小媛却被父母“借”给朋友带出去进行盗窃,并多次被抓。为保护小媛的合法权益,案发地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起撤销小媛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诉讼。6月3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撤销小媛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媛的祖父母为她的监护人。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机构提起的异地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何某莲和小媛均是湖南道县人。2016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何某莲带小媛伙同其他3人在蚌埠禹会区菜场、蚌山区菜场盗窃。经禹会公安分局侦查员分析研判,于2016年6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将这一盗窃团伙4人和未成年人小媛抓获。何某莲称小媛是其女儿,但经DNA鉴定小媛与其无血缘关系。2016年6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侦大队重案队向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寄养申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莲自2008年开始至2016年期间多次进行盗窃被抓获,经常带小媛一起实施盗窃。小媛在谈话过程中对何某莲之前带其进行盗窃有表述。
  据蚌埠市救助管理站走访了解,小媛的父母有4个孩子,由于两人常年在外,很少自己照料孩子,一直由小媛的祖父母照顾。同时,法院查明,小媛的祖父母何某甲、何某乙一直在家务农,且无犯罪记录,二人表示愿意抚养小媛,做小媛的监护人。另经走访,当地村民委员会也认为何某甲、何某乙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审理该案的法官聂雪梅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某、李某某作为小媛的监护人,长期对小媛不管不问,小媛已到上学年龄,未让其上学,还让其朋友何某莲带出去在外居无定所,长期进行盗窃活动,被公安局抓获多次,应视为何某某、李某某明知何某莲带小媛盗窃而予以默认或放任。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何某某、李某某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撤销二人对小媛的监护资格。
  同时,指定何某甲、何某乙为小媛的监护人,但小媛的父母何某某、李某某应当继续负担小媛的抚养费用。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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