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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服务非公企业 “21条”升级了

发布于:2017-5-10 11:16:00  浏览:950次
  浙江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21条”升级了。5月9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新21条”),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
  去年,浙江省在全国检察机关较早提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经过1年多实践,已取得一定成效。今年初,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进一步提出深入打造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品牌,坚持“人无我先,人有我优”,确保浙江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勇立潮头。“新21条”应运而生。
  “新21条”特别指出,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开处理,不盲目翻旧账,疑罪从无,严格规范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监督纠正历史形成的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让创新创业者树立发展信心。同时,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
  作为中央确定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截至4月底,我省三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职能及相关人员已经完成转隶。鉴于此,“新21条”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审查工作,规定在办案中要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尤其对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活动中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犯罪线索以及司法腐败线索,一经发现,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在加强相关线索移送的同时,要依法审查办理发生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土地征用、税收征管、国家财政补贴等环节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索贿受贿案件,乘非公有制企业危难之机,故意制造障碍或严重不作为导致非公有制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对非公有制企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新21条”还确定了每年3月4日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主题活动日,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提升法律服务水平。(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史隽)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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