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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你还应该懂得这些

发布于:2017-3-27 10:24:00  浏览:938次
  如今,网购成了人们生活的一种习惯,但“买买买”的背后,许多人或多或少被坑,包括虚假宣传、退换麻烦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等。有的遇到这些问题选择在一定期限内退货,也有的在事后选择向卖家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让卖家付出代价。但获得索赔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A 买到泰国燕窝认为来历不明
  小高在网络购物平台某店铺购买了两盒即食燕窝,共计6960元。他在销售网页上看到“即食洞燕,原料精选泰国洞燕,纯天然正品”。可之后看到报道,我国不允许泰国燕窝在国内销售。那这燕窝是哪来的?小高认为来路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专业食品经营企业,对上述规定应属明知,所出售的燕窝制品来源不明,应当向原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于是将卖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被告表明产品原料是从印度尼西亚进口,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验报告、购销合同、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一整套合法手续。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生产的燕窝制品来源不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
  B 诉讼对方欺诈获得三倍赔偿
  小高并没有放弃维权,认为被告在网页描述该燕窝为泰国进口原料,而实际原料是印度尼西亚的燕窝原材料,被告虚构燕窝产地欺骗消费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小高提供了虚假宣传的网页截屏等证据,要求退还购物款6960元,并支付购物款的三倍赔偿金20880元。被告的卖家辩称,原告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应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卖家燕窝未如实标注商品的原材料产地,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退还货款并对小高三倍赔偿;被告辩称系重复诉讼,但本案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而此前原告诉卖家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赔偿,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与前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并不一致。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6960元,并赔偿20880元,小高退还购买的两盒燕窝。
  C 7日内无条件退货 找不到店家找电商
  遇到网购被坑怎么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顾问陈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举证时消费者要注意收集证据,妥善保留交易记录,索取购货凭证,留存好维权依据、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并保留好商品原件及翻拍件,电商网站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
  D 维权保留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
  除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还有一些正规商家发现卖家销售假冒其商品商标也可以维权。除了以上方式保留证据外,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记录网购过程。记者从南京公证处了解到,许多不法商家打着“代购”的旗号销售高仿、山寨产品。这不仅使消费者苦不堪言,也使正规商家蒙受损失。在“打假”维权的道路上,维权者常遇到因缺乏足够证据而不能维护自身权益,一些消费者和商家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中多涉及生产销售侵犯企业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涵盖家电百货、服装、化妆品、食品等方面。消费者个人主动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较少,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居多。
  通过保全证据进行取证,证据直观、清晰、完整。比如,有维权者通过网购的方式购买侵权产品,虽被控侵权人认可相关网店系其经营,但经常以维权者提交的产品并非其销售的产品为由在法庭上进行抗辩。面对这种不利情形,可事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对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收取的物品、封存物品这一系列的过程进行保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任国勇)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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