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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攀石玩耍被砸伤 三方当事人按责赔偿

发布于:2017-11-15 11:16:00  浏览:834次
陕西法院网讯 村委会为装防雹网拉回石头后随意堆放,导致两幼童在石堆玩耍时一名幼童被滚落石头砸伤右手并导致伤残。11月6日,陕西省延安市黄龙法院开庭判决了这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判处堆放物管理人村委会承担40%责任赔偿3.15万元,被告方方的监护人承担30%责任赔偿2.36万元,原告亭亭自行承担30%责任。

  2016年6月25日下午,5岁女孩亭亭与6岁男孩方方在村子巷道旁边堆放的石头上攀爬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亭亭被一块滚落的石头砸伤右手,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后诊断为开放伤、环指近节离断伤,并造成了右手无名指末段截肢的后果,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在多次与方方监护人以及负责拉运石头的村干部交涉无果后,亭亭监护人一怒之下将方方及其监护人、石堆管理人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支出8万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方方监护人认为,无法证明砸伤亭亭的石头是方方推倒滚落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辩解,村里因为装防爆网所以才拉了这些石头,石头堆放地不属于公共场合,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不应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村委会为装防雹网统一拉回石头堆放在村内巷道旁,该巷道连接马路,人流量较多,属于公共场所。发生事故的石堆为拉石车自然倾倒形成的石堆,石块较大且堆积不稳容易滚落,石堆旁也未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村委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亭亭、被告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危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生事故时脱离监管,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次事故无法确定是亭亭或方方的行为造成石头滚落,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致损人平均承担责任,故原告亭亭监护人与被告方方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原告亭亭监护人请求赔偿的8万元中7.8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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