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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23年”中的法律问题简析

发布于:2017-11-9 14:15:00  浏览:1068次
  很多市民看刑侦剧时会发现,有的犯罪分子超过了追诉时效,即使被抓,法律也拿他无可奈何,只能任其逍遥法外……那么,现实中的案件是不是超过时效就肯定无法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了呢?
  2017年2月1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强奸后化名潜逃二十三年,再故意伤害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权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4月7日,由省委法治办、省司法厅和湖南经视联合制作的法制电视专栏《钟山说法》播出的《追诉23年》节目中,“娄底一男子杀人后畏罪潜逃23年,过追诉期后再次犯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娄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准,对刘某权涉嫌的故意杀人罪予以追诉。
  【案件回放】
  男子杀人强奸潜逃23年落网
  1992 年11月29日晚,时年二十岁的刘某权在新化县上梅镇新田村新洋公路附近散步时与同在散步的杨某仁、孙某兵等人相遇,刘某权与孙某兵因故发生口角,刘某权便持锐器将孙某兵的右手刺致轻伤,杨某仁见状上前制止刘某权的行为,刘某权又持锐器朝杨某仁胸部捅刺,致杨某仁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当场身亡。此前几日,刘某权曾伙同刘某五等人实施了强奸被害人康某某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权杀人后连夜潜逃至海南等地,化名“李再弟”亡命天涯,辗转来到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2015年3月14日晚,刘某权的女友杨某林因更换门店电表一事与赵某等人发生争执,刘某权遂与赵某相互扭打,用剪刀朝赵某的头部、腹部、腋下等多部位猛刺,致赵某重伤。刘某权作案后又潜逃至四川省成都市,同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刘某权故意杀人、强奸潜逃二十三年,被抓获归案后,其所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虽已过追诉期限,但刘某权涉嫌的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经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权涉嫌的故意杀人罪予以核准追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刘某权涉嫌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权与人口角后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权还在与人纠纷中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权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权的近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刘某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颁布的刑法和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权作出了前述判决。
  【专家点评】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勇
  社会影响还未消除有追诉必要
  结合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刘某权1992年初次犯案后潜逃至海南、浙江、重庆、四川等地。2015年3月,又在与人纠纷中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成都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权故意杀人、强奸后潜逃二十三年,被抓获归案,其所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虽已过追诉期限,但刘某权涉嫌的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娄底新化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此案必须追诉,遂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新权涉嫌的故意杀人罪予以核准追诉。
  追诉案件中适用“层报”
  有部分网络媒体在转载这一追诉新闻时,出现了“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提法,对此,杨勇给出了专业细致的解释,应为“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何是“层报”而不是“呈报”呢?“层报”是指逐级地向上报告,就是在发现或者发生了特别的情况时,作为直接对情况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发生的问题报告自己的直接上级,然后各个层级的上级在接到下级的报告以后,也逐次上报情况。而“呈报”是指用公文呈报上级机关备案,因此在追诉案件中,适用“层报”。
  【专家点评】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贺小电
  逃避打击终受惩罚有警示意义
  贺小电认为,本案发生于1992 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进行过修订,因此案件应当适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79刑法),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本案在当时没有立案,而且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就逃跑而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按照这一规定,本案就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况,因此受到追诉时效限制,犯罪嫌疑人经过23年才归案,故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而在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看到了这一不受限制规定的不足,在第88条规定了两种不受限制的情况。一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样,按照97刑法的规定,本案就不应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不过,按照刑法规定,本案只能适用行为时的79刑法,从而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说法。
  依此规定,不法分子作案后,不管逃到天涯海角也不管逃多久,始终都逃不过法律制裁。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谷伟)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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