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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现场执法有图有真相

发布于:2016-7-7 10:05:20  浏览:1046次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庞岚   编辑:盛珊珊

  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等六种情况现场执法必须视音频记录,《规定》于7月1日实施。
  近年来,民警正常执法而受到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一些“意气用事”的人在明知自己违法的情况下,还要妨碍执法、暴力抗法。
  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现场视频起到的作用显然十分重要,有了证据,警方就可以证明自己执法的规范与冷静,检方也可以依法起诉无理取闹者,让他们为自己涉嫌妨碍公务的行为付出代价。
  当然,公安警察队伍和任何行业一样,也存在一些不敬业甚至不守法的反面例子,所以,执法现场视频也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今年5月,兰州财经大学一个学生拍摄警察粗暴执法,结果屁股被“打开花”。因为有警察粗暴执法的现场视频,所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男子被民警揪住欲带上警车,但男子未上车,于是遭到民警脚踹。
  为了加强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中国梦”,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断升级、完善。但再好的法律最终都需要通过人去落实,只有执法者的行为严谨、规范,依法治国才能全面现实。
  要约束、规范执法队伍,除了加强管理与教育,“执法记录”也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有图有真相”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确保警察不被诬陷,还可以提醒执法者自己的执法过程有可能被“现场直播”,从而做到冷静、克制,合乎规范。
  公安部的新规明确要求: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显然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在医疗方面,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患者,我们早已实施了“举证责任倒置”。同理,如果警方该录音录像的时候没录,或者录完了又因为各种原因等于没录,那么就应该被追究责任。倘若可以严格实施这一规定,也可以让公众摆脱“为什么关键时候监控总是坏掉”的疑惑。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仅该拍没拍的要受到处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也会被追究责任。在禁止“擅自发布”的同时,遇到有争议又不涉及保密的事件时,通过正常程序及时、主动发布现场执法记录,对于澄清真相、杜绝谣言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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