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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看广东版“15条意见”!

发布于:2017-3-8 10:37:00  浏览:976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7日举行2017年第八场“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红,就广东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亮点与大家在线交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郑红
  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起涉嫌诈骗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深入研判和审查,最终固定证据锁定了犯罪事实,依法打击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
  7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第八场“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红向记者介绍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时,提及了上述案例。“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和广东省委部署要求的实践体现,更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郑红说。
  如何将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广东省检察机关又有哪些具体的举措?访谈中,郑红做了详细介绍。
  “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重点打击利用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索要财物,因经济纠纷等引发绑架、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严重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犯罪。”他表示。
  同时,广东省检察机关还在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领域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制定下发《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联合16个单位出台《广东省P2P网络信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2016年依法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62件1429人,起诉1073件1879人,办理的陈国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郑红说。
  “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务犯罪。”郑红说,过去一年,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发生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工程建设领域,土地审批出让、开发利用等土地领域的职务犯罪522人。严厉惩治围猎干部、主动行贿、情节恶劣的不法商人,集中查处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土地出让等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107人,有力推动了“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
  郑红介绍,在办理涉非公企业案件时,广东省检察机关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对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的,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或依法实施搜查时,尽量避免公开进行。
  "15条意见"回应非公经济发展新期待
  “针对调研走访发现的突出问题,我们在制定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15条意见’时逐一进行了回应,人大代表和非公经济人士对此给予高度评价。”郑红向记者介绍了该省检察机关保障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
  “15条意见”指的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去年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后,广东省检察院随即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分四部分共15条,按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分别对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领域、重点和方式作出规定。
  2016年,广东省民营经济增加值突破4万亿元,同比增长7.8%,占全省比重53.6%,单位规模、就业人员均占全省半壁江山以上。为贯彻落实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广东省检察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和非公企业的沟通联络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及时了解需求,听取意见建议,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调研走访,我们发现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市场准入存在障碍、创新创业政策难落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不够,存在利用黑恶势力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要财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以及执法司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郑红向记者介绍。
  “针对这些反映的突出问题,我们在制定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15条意见”等相关工作机制时逐一进行了回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很好的效果。”
  “15条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及非公企业的各类刑事犯罪,为企业营造安定的发展环境。同时,在办理涉非公企业案件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规范检察机关自身司法行为等,确保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取得实效。“‘15条意见’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遵循,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求的回应,也是对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倒逼’,是检察机关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双赢’举措。”
  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须坚持法治思维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发展眼光,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郑红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
  郑红说,培育一个企业很难,搞垮一个企业很容易。唯有法治,才能让非公有制企业家有安全感、有稳定的预期。司法权力哪怕一点点任性、一点点随意,企业数十年的努力都有可能化为乌有。
  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等作出了全面、深入、具体的规定。
  “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彰显司法的温度,是我们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下,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考虑。”郑红以案件解释了严格办案、平等保护的司法实践。
  广东茂名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戴某某涉嫌行贿一案查办之际,正值该公司新建楼盘对外销售、资金回笼和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关键时期。为保证不影响该公司的资金链,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固定好案件证据前提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前后5次分别带领公司相关高管、财务总监以及公证员到看守所与戴某某见面,商谈公司发展有关工作和履行相关公证程序,保证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广东检察机关坚持严格公正依法的办案原则,树立规范理性文明平和的价值理念,做到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依法服务保障好非公经济发展,彰显检察工作的人文关怀。”郑红说。(于潇)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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