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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发布于:2016-6-3 12:10:36  浏览:1092次
  “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本是宪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有赖于立法博弈范围的扩大,也有赖于司法者赔偿理念的持续刷新。
  8年前,广西青年陈虎因抢劫罪一审被判死刑,他随后上诉。此后,该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事由,法院判决亦由死刑改为一年有期徒刑。
  只是,被释放时,陈虎已被羁押6年半,远远超出一年刑期。就这多出的5年半,陈虎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9日,北海市中院以其申请赔偿的事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不予赔偿。
  陈虎认为自己“平白无故多关押了近5年半,不可能一点说法都没有”。法院则坚持法定赔偿标准,反正在现行法上“轻罪重判”未纳入赔偿范围。连知名学者也出来解疑释惑: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赔偿原则,此案属于错捕后的“轻罪重判”,这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加以完善。
  被无辜关押的当事人申请赔偿有理,法院依法不赔又合法,看来,错的只有法律。问题恰恰在于,当短期内国家赔偿法的修订还提不上日程,这个案子看来就这样了。
  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通过以来,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正。频繁修正的背后,主要的指向就有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太低、赔偿程序太过复杂。这些问题,直至今日仍未真正解决。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国家赔偿法应是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的法,它的立法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宪法适用法”,也是一部公民救济法,同时又是一部国家责任法。
  从国家赔偿法实施22年来的实践看,受国家侵害的公民在获得国家赔偿上的艰难程度及其“口惠而实不至”的处理结果,远远超出公众的想象。在两次修法及人权保障理念不断被强调之后,这部法律渐渐走出“灰色笑话”的阴影。饶是如此,一些积淀已久的弊端仍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如在赔偿范围上,“间接损失不赔”“轻罪重判不赔”等,都还有待拓宽。比如,陈虎虽然抢劫罪名成立,但他被超期羁押5年多确是事实。过罚要一致,才能实现刑罚的校正及预防功能。
  “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本是宪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有赖于立法博弈范围的扩大,也有赖于司法者赔偿理念的持续刷新。对陈虎来说,他因他的罪而得到1年的刑罚,那是他的过罚相当。超出其罪的5年多超期羁押,同样是无辜。“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平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衡量法治的一把尺子。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王灏军   编辑:盛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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