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究竟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放弃治疗?
专家:主动拔管不同于放弃治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这种加速人死亡或者解除救治的行为,显而易见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质。这种情况会加速死亡,他应该有这个认识。客观上有两个可能,一种是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就是可能构成杀人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虽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但在定罪量刑时,也会对郑某的具体行为进行考虑,在刑罚上作出减免。这个和真刀真枪杀人,以及弑父弑母完全不一样。人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想法,比如说各种抢救可能是无意义的,不仅会浪费金钱,也可能让濒死的人活得更痛苦,必须得考虑具体的情况。因为毕竟“被害人”是濒死的人,而且也是在一种绝望的情况下进行的。虽然他拔管可能加速了亲人死亡,但也可能是出于减轻亲人病痛的考虑,使得亲人有尊严地死去。这种情况下认为他不受处罚,也是可能的。承认他的非法性,减免他的责任。
人民网杜垚杰: 主动拔管与放弃治疗有很大区别。主动拔管的行为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客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而放弃治疗则是行为人主观的放弃借助医疗器械或药物维持生命以及恢复健康的行为,这并不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两者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实质性的行为犯罪,后者则为道德上的罪行。二者在责任划分上也大有不同。患者或家属如果选择放弃治疗需要和医院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以便厘清双方责任。如果是家属在未和医院协商下擅自将伤者呼吸管拔掉,那就脱离了道德层面而进入了法律的视野。
继续将问题引向深入,如果拔管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还构成犯罪?答案依旧是肯定的。因为拔管客观上是足以致命的行为,不要求实际致命。“比如我为了杀一个人,朝对方开了一枪,打没打中并不影响这是杀人行为”。所以,朱素芬的两个子女及多名家属都难逃法律制裁。
总而言之,“放弃治疗”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大逆不道”,“主动拔管”却是属于法律层面上的“故意杀人”。
律师呼吁:尽快以立法形式完善脑死亡标准
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我国《刑法》关于死亡标准采取综合标准说,其核心含义是呼吸心跳停止,脑死亡标准并不被我国《刑法》所认可。但是脑死亡标准也有其合理性,如病人已脑死亡,但心脏并未停止跳动时,医院积极施救,而家属迫于各种原因想放弃挽救使其尽早脱离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产生很多纠纷,甚至产生很多伦理、道德上的悲剧。
谢通祥说,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早在1971年芬兰法律就明确规定,当大脑维持生命的功能不可逆丧失时,即意味着患者的死亡,而不论心脏是否还在跳动。
“出于对生命的尊重,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执行脑死亡标准。”据谢通祥查证,截至目前,已有超过90多个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不过,中国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标准,出于医疗实务领域的需要,他认为不论今后中国刑法是否采取脑死亡作为标准,现在都应该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完善有关脑死亡的标准。但是,立法也须同时制定一整套措施和具体标准,以防止恶意利用脑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和非法获取器官进行移植的犯罪行为。
谢通祥同时还认为,一部分人认为如患者已脑死亡,却由于科技介入而继续维持,对患者家属来说,不仅情感上受到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例如有些人生前就曾表达过,当生命即将结束时,不想用人工和药物继续维持的想法,当我们在讨论脑死亡概念时,也绕不开“安乐死”这一话题。1993年,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安乐死目前在中国是不被允许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并帮助其完成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