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承包了某水产公司的土建工程,工程如期完工,但工程款迟迟拿不到,一拖就是8年。起诉后,陈某发现水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日前,三门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令被告水产公司支付给陈某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
2007年,陈某与水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陈某承包该公司办公楼、育苗暂养池、生产用房的工程建设。2008年,工程建设完工,但水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就一直未再支付,公司都以事务繁忙为由拖沓。
去年10月,陈某找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要求他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尚欠工程货款5万元。后经陈某多次催讨,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今年2月,陈某一纸诉状将该水产公司诉至三门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作为被告的水产公司因未参加2011年度的年检,2012年12月营业执照被吊销。日前,三门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土建工程承包协议原件及欠条原件,拟证明公司将工程建设所需的人工承包给陈某,并拖欠人工费5万元的事实。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是有权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资质、身份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就随之消亡,企业不能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代表被告行使权力,由徐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对工程款项的结算,被告在结算后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毛林飞 邵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