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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 提高产权司法保护精准度

发布于:2016-12-7 14:34:36  浏览:1127次
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 提高产权司法保护精准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有恒产的前提是有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党和国家第一次完整、系统、科学、全面阐述产权保护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深入及时贯彻落实《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同时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立场之明、行动之快,值得点赞。笔者玆就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提高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与精准度发表一些浅见。

一、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产权的司法理念
  《意见》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针(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首次提出了“两个不可侵犯”的基本方针:“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简言之,无论是公有制的财产权(包括国家与集体的财产权),还是非公有制的财产权(包括法人与个人的财产权)都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别。基于平等保护原则,《意见》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意见》将平等保护作为产权保护的首要原则并非偶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与其他市场经济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更加注重追求和捍卫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没有平等保护,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弱于对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保护力度的现象。
  人民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必须对各类产权主体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要切实做到开门立案,凡诉必理,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法。要贯彻平等保护产权的原则,必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潜规则。只有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裁判理念,才能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良知的检验乃至国际社会的检验,才能真正取得法律效果、道德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全面保护产权的司法理念
  全面保护产权的原则首先意味着产权客体的全面性。《意见》强调,“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广、中、狭三义。狭义的产权制度仅指所有权制度。中义的产权制度是指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制度与他物权制度(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广义的产权制度泛指具有财产内容的各项民事权利,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含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其他民事权利。换言之,凡是具有财产元素的民商事权利都属于产权的范围。
  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也受法律保护。城镇居民的商品房所有权是恒产,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恒产。合同债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及无因管理之债也受法律保护。上市公司的股权受法律保护,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受法律保护。控制股东的股权受法律保护,非控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分红权、转股权(含优先购买权)、退股权、解散公司诉权等也受保护。就股权司法保护领域的突出案件而言,人民法院要依法确认股东资格,明确股权代持关系,确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转。
  《意见》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传统的知识产权享受司法保护,现代的无形资产,尤其是新业态新领域的创新成果,包括创新型商业模式也享受法律保护。
  全面保护产权的原则还意味着产权主体的全面性。鉴于我国民商事主体的多元化与复杂性,《意见》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强调了产权主体的全面性与广泛性。从国有与私有的两分法角度出发,《意见》重申全面保护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从企业与自然人的两分法角度出发,《意见》强调“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意见》除了提及“各类经济主体”,还多次使用了“各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企业”与“投资主体”等概念。专门强调保护各类公民的物权,例如城镇居民作为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制度安排、职工持股计划的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知识分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弘扬、涉罪企业家的民事权利保护,等等。因此,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取得的产权都应享受到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保护。

三、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司法理念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法院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产权纠纷,加强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维稳与维权的有机统一。
  现代市场经济孕育出来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立法阶位复杂多元,立法文件对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救济措施的真空,为法官发现妥当的裁判规则带来了挑战。因此,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成为争讼裁判的重要思维,其核心内容是发现与适用妥当的裁判规则。在现行立法修改以前,法官必须公正地解释与适用现行法律规则,而不能从立法论角度将现行法律规则推翻。
  产权保护法理既包括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也包括法条背后的立法理念,还包括法律规范之间、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例如,义利并举、更加注重公平;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安全与快捷并重,更加注重安全;诚信与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自由与秩序并举,更加注重秩序,都代表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产权司法保护涉及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在涉及企业、公民的刑事诉讼领域,要树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新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法治思维。为划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防止选择性司法,《意见》指出,“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疑罪从无”原则第一次被写入党和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对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划时代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产权民事纠纷时,要弘扬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的法治理念,要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主体自治理念与创新理念深入人心。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三大元素。契约自由的核心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意见》要求,“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不仅是针对民事活动,也针对商事活动与政府采购活动。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就是弘扬契约自由的经济形态。既要反对强买强卖、欺诈误导,也要反对政府过度、不当干预市场微观活动,要尽量促成契约的有效与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确认制度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制度也体现了国家对契约自由精神的精心呵护,对欺诈胁迫与误导等反契约自由行为的横眉冷对。契约正义要求法院依法纠正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契约严守要求法院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产权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时,要着眼于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法治政府的三大法理命题是主体法定、职权法定与程序法定。要在政商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领域,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行政必问责的法治政府理念。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涉及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仅有助于保护企业和公民的产权,而且有助于倒逼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民本政府、厚德政府的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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