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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中院出台三大司法惠民举措

发布于:2016-12-26 11:29:52  浏览:983次
  原标题:浙江湖州中院出台三大司法惠民举措 降低诉讼、保全、执行评估成本
  为有效降低诉讼、保全和执行评估成本,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出台了三大司法惠民举措。12月22日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胡新春对三项举措作了具体介绍。
  八成以上民事案件减半预收诉讼费用
  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全额预收诉讼费、结案时“多退少补”的费用收结方法,但对所有案件都一律采取全额预收诉讼费用,的确会增加人民群众的诉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获得感”。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的规定,湖州中院出台了《关于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减半预收诉讼费用的规定》,对七类案件实行在“起诉时就直接预收一半诉讼费”的方式: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案件;二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四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六是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第一次);七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案件。这项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在全市范围施行,初步统计,上述七类案件数量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80%以上,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均将享受诉讼费减半预收的实惠。
  引入新型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保全手段有查封房屋和车辆、冻结账户资金和企业股权、扣押动产等。但也正因为财产保全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为防止滥用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常见方式是提供金钱担保,虽简便快捷,但会占用大量的当事人自有资金(一般是申请保全额的20%),给提起诉讼的企业和个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鉴于此,湖州中院先后下发了确定首批、第二批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机构的《通知》,改变过去“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传统做法,允许2批7家保险机构和1家金融机构为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当事人在保险(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合格的“责任保险担保”后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据统计,自6月1日《通知》施行以来,两级法院办理保险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保全案件402件,占财产保全案件的26%;担保金额10.35亿元,占被保全财产价值总额的37%。若根据金钱担保的保证金“一般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的规定估算,已累计为申请人减少约2.07亿元的资金占用。
  评估收费“就低不就高”原则
  司法拍卖中,均须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拍品的评估价,当事人也需向评估机构交纳一定的评估费用。为减少群众的评估费负担,并解决部分拍品无法卖出但群众仍需交纳较高评估费用的问题,湖州中院出台了《关于规范评估费用预交和结算的意见》。
  《意见》确立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以成交价和评估价中较低的一项作为基数计算评估费;以物抵债的案件,以抵债价为基准结算评估费。同时,特别规定了“基本费制度”,即标的物经正常拍卖(变卖)程序后流拍且申请人放弃以物抵债的,评估机构不得按照评估价收取费用,仅能收取基本费(标的物在湖州地区以外或评估工作特别复杂导致成本支出较高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基本费参照最近一次评估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结算,旧机动车评估每件计500元,其他评估每件计1500元。
  “此外,考虑到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经济情况,我们还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财产刑执行、追缴赃物、退赔经济损失的执行以及经法院执行部门审核确认的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等五种情形,纳入评估费缓交范围,并视标的物后续拍卖(变卖)成交与否,再行确定评估费用。”胡新春介绍说。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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