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司法公开主观随意性
委员建议逐步把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从过去的神秘化到现在向社会公开化,司法公开被称为是一场巨大的司法革命。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中,与会人员对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公开工作予以了高度评价,与此同时,有多位委员指出,目前的司法公开还存在选择性公开及公开内容不全面充分等问题,还有一定的随意性、政策性。建议继续依法推进司法公开,对司法公开标准进行立法,将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流程、公开的标准以及在保障公开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标准等,都进一步规范形成制度化。
“公开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对于法院来讲,可能会影响法律后果;对于公众来讲,有一个导向的问题。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节点公开的内容不一样,其最后的效果不一定都是正面的。”方新委员认为,由于司法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度等相关规定不够具体。目前的公开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公开哪些内容,在审判过程中的哪些节点上公开,哪些内容要向当事人公开,哪些内容要向公众公开,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要坚持适时公开、依法公开,要有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规范公开,保证公正。”
“公开什么内容?在什么时间公开?作出判决以后多久能公开?合议庭的内部合议笔录、少数人的意见、一些卷宗材料能不能公开?都需要有法律规定。现在最高法院主动推进这个工作制定了意见,是不是哪天不想公开就不公开了?”李连宁委员说,“哪些该公开、哪些不公开不是法院自己定的。要有一个法定的安排,以防止司法公开的主观随意性。”他建议逐步把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深化司法公开的决定。令狐安委员也提出了在时机成熟时建立司法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议。
王明雯委员一直非常关注司法公开,在2009年她曾提出以科技手段来促进司法公正的建议,2014年又提出了关于建立“电子书记员制度”的建议。“司法公开的积极意义在于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来倒逼法官素质的提高,以公开来推动法院的建设,来接受社会的全面体检,意义重大。”
审议中,王明雯建议加强司法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我所在的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曾搞过一次司法公开的专题询问,当时我在法院和检察院的官方网站去查,发现在法院司法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力度还很欠缺,存在信息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另外,我也曾经提出过这样的疑问,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怎么处理好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当然法院作了一些技术方面的处理,但是比如庭审的直播,对当事人来讲会不会不愿意把法院诉讼案件中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这些就需要我们对司法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作一些考虑。”
王其江委员也建议一定要把司法公开制度化、常态化。“公开只是刚刚起步,并不是终点,建议法院系统还是要在制度化、常态化上下工夫。”(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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