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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正义”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发布于:2015-8-13 9:17:31  浏览:1218次

  对待冤假错案,国家在经济赔偿外,还需从后续保障方面多下功夫。

  丁佩

  1995年,杨明被认定为命案犯罪嫌疑人。1996年,杨明被判死刑,缓期2年。近20年,杨明始终拒绝认罪减刑,家人从未放弃申诉。2015年6月,贵州高院再审本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8月11日,贵州高院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

  据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有12件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沉冤昭雪的势头已渐渐被推向高潮。这些冤假错案能够得以平反,主要得益于我国当下刑罚制度中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以及彻底摒弃命案必破的思路和突破只追求破案率等指标的条框。这是一种法治的完善,更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或者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拿钱买不到青春,但是对于这些沉冤得以昭雪的“窦娥”,国家赔偿一定程度上也在心理和物质层面给予了慰藉。然而,对于公民无罪认定的补偿,笔者认为,发乎情,但不能止乎“钱”。

  一个人长期处于密封隔绝的空间,心理和精神都会承受严重的压抑,很多人身体能从监狱里释放出来,心却上了重重的枷锁,甚至很长时间无法适应社会。有媒体报道,河南农民赵作海仅用了5年的时间,就将11年牢狱生涯换来的11万元全部用光。历经了传销、投资骗局后,重新回归公众视野的赵作海已是生活困顿、举步维艰。这也充分说明,对于这个特殊的类群,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的心理引导和精神干预,避免陷入恶性循环。

  当然,国家的补偿不能是“一锤子买卖”,对于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如果国家能在生活和理财方面给予及时的干预和建议,帮助其形成一种理性的生活模式,对他们来说这才是真正的生活起点。

  含冤入狱二十载,重见天日已变乾坤。杨明的沉冤得以昭雪,接下来便是面临国家赔偿问题。希望国家和政府在经济赔偿的同时,从精神抚慰和后续保障方面多下功夫,帮助他重新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任其以“异类”的形象出现,切实做到为公民负责,莫让前人的教训重演。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是“还我正义”着实不应止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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