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拍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佣金,也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拍实行“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制度,也一直困扰着法院。 昨天,记者从温州中院了解到,温州中院与温州市地税局形成了《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此举有效减轻了买受人的税款负担。 5月11日,被执行人朱某的房子通过司法网拍,以148万元的成交价被买受人成功竞得。温州中院将应由朱某缴纳的47万余元税款,从拍卖款中悉数划付至温州市地税局龙湾税务分局“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这也是温州中院执行局首起成功执结的按照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纳税义务的执行案件。 “要是在以前,这47万余元的税费是需要买受人承担的。”温州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温州法院的司法网拍总量位居全省第一位,但由于“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出现过不少悔拍的情况。“虽然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便于法院操作,但也给买受人缴纳税费带来很多不便。买受人无法准确预测自己应承担的税费,事后往往发现税负超过预期,特别是在商业地产的拍卖中更是如此,由此导致悔拍案件大量增加。”另外,该负责人也告诉记者,买受人在缴纳了原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后,税收征收部门开具的发票只能开给出卖人,导致部分买受人,特别是以单位名义参与竞拍的买受人无法报账。 此次,温州中院与温州市地税局形成《纪要》,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只需要承担契税和印花税,其他税费则由出卖人承担。 据温州中院介绍,该《纪要》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率全省之先。此后参与司法拍卖的拍品,法院公告如无特别约定将要求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纳税义务。 此举大大减轻了买受人的税款负担,同时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竞拍,有效提升网拍成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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