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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动作造成一死三伤 春运临近,高速上行车千万不能“开小差”

发布于:2015-1-19 9:04:27  浏览:1347次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今年41岁的朱女士原本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却因一场车祸,好端端的健康人从此成了残疾人。近日,越城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特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此也提醒人们:交通安全不能忘,高速公路上行车千万不能有小动作。
  
       2013年12月22日下午,任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朱女士、汪某从杭州市驶往宁波市方向,当日14时38分许,在G92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246公里+400米处,任某驾驶时低头拿起手机又放下,且变道时未看清右前方情况,而陈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自述车速54公里每小时),致使该小型轿车车头部位与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上的汪某死亡,陈某某、朱女士和轿车司机任某三人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高速交警队认定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7月24日,越城区检察院指控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同年8月25日,朱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司法鉴定:朱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八级伤残,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66031.71元。法院查明,任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邓某名下,系任某借用邓某的车辆。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登记在其所在物流公司名下,陈某系该物流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事故车均投保在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任某系借用邓某车辆,邓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陈某为物流公司员工,系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朱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66031.71元,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36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共计330031.71元,由任某承担70%的责任计231022.2元,由物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计99009.51元,扣除任某垫付的91000元,邓某垫付的43000元和物流公司垫付的30000元。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女士62009.51元,并返还给邓某43000元,返还物流公司30000元;任某赔偿给朱女士140022.2元。
 
  法官提醒:春运高峰临近,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避免交通事故悲剧再次上演,务必遵守交通法规。无论在机动车道上,还是在高速公路上,每位司机朋友一定要绷紧安全这根弦,行车过程中司机的一个小小疏忽或者一个小动作都可能导致惨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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