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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昨通过——“乡愁”更美丽,农民更幸福。探索乡村振兴战略法治化

发布于:2020-4-30 7:59:00  浏览:639次

本网讯 昨天下午,在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票通过《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这是我省设区市首部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认为,“首部”的意义体现在它率先在省内地市级层面将村庄规划建设纳入到法治体系建设当中,让农村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有法可依。

据了解,《条例》共7章41条,包括条例适用范围,规划编制内容、程序、修改及传统村落保护等,大到村庄长远规划,小到管线排布、厕所改造、垃圾回收,甚至路牌标识都作了明确。《条例》吸收了绍兴美丽乡村建设的经验做法,体现了绍兴元素,彰显了绍兴特色,重点为破解当前我市农村发展存在规划质量不高、村庄建设缺乏设计、环境风貌管控不严、建设要素投入不足等问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去年1月,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施明朗等22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立法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正式开启立法进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骄德说:“村庄规划和建设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关乎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小康目标实现,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去年两会闭幕后,立法工作正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深入调研,邀请专家开展专题论证。市政府相关部门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征集过程花了半年时间,共收到了1500多条修改意见,大多涉及农村发展关键薄弱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处副处长王红良回忆,“第一次集中修改时,我们10多个工作人员用了20多天。”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去年6月、12月先后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依法提请此次人代会审议。

《条例》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管理或实施的主体责任。施明朗代表说,《条例》破解了村庄管理主体责任不突出这一薄弱环节,既为部门和乡镇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也将进一步依法倒逼责任落实。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作者:记者 裘 玮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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