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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国家将建立不明原因传染病监测哨点

发布于:2020-10-9 9:59:00  浏览:508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侯建斌

传染病防治法迎来全面修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立法宗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

据悉,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分析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找准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修法工作,完善制度不足、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同时,着眼健全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注意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做好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衔接性规定,保证相关法律之间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不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征求意见稿》要求,构建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的领导体制机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四方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生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开展疫情会商研判,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定期了解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防治措施,协调保障防控措施落实。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国家将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国家传染病监测平台建设,建立重点传染病及不明原因传染病监测哨点,拓展传染病症状监测,收集传染病症候群、不明原因聚集性发病等敏感信息,及时发现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传染病病原学监测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多病原监测,提升监测能力。国家将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畜牧、林业草原、海关、移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国家将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病原检测数据的自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

此外,完善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相关规定,增加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调职责,强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作用,增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拟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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