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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了6万余人、疯狂敛财2.9亿的这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

发布于:2019-7-3 23:31:00  浏览:927次


订立虚高借据、软暴力催收、购买个人信息实施犯罪……6万余人先后被骗,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涉案金额达2.9亿余元——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套路贷”疯狂敛财,并造成了两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       

2018年8月,该案被确定为浙江省扫黑办督办案件。

7月1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判处曹某某等其余十六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服毒去世后,催债电话还在打来……

“爸,我对不起你们,我真的欠了很多钱……”

2018年1月24日,接到电话的梁某夫妇赶紧从温州赶回绍兴,然而几经转院,儿子梁某某还是在两天后去世,经鉴定梁某某是服用秋水仙碱导致急性中毒身亡。

在绍兴某技术学校读大二的梁某某每月都有2000多元的生活费,其日常花销理应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从2017年7月份开始,梁某某的亲戚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原来梁某某背着他们,偷偷通过“米房”“壹周金”等多个网络平台借了高利贷。虽然一开始都只是两三千块钱的借款金额,但随着贷款利息的不断累积,梁某某只好在别的网贷平台借款补之前的利息。因没能及时还款,催收人员就根据他借款时留下的通讯录逐个打电话要债。

为了替儿子还钱,梁某夫妇背负了10多万的债务;梁某某的奶奶在得知情况后一病不起;他亲妹妹面临高考,却再也不敢去学校……

直到梁某某去世,还有2万余元“欠款”没有还清,催款电话仍在不断打来。

而上面提到的“米房”和“壹周金”两个平台,就是由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一手操控的。


6万余人被骗近3亿元

事实上,遭遇陈某某等人“套路贷”黑手的,远不止梁某某一人。

2016年初,还在四川从事房地产投资的陈某某受老乡陈某丰(另案处理)邀请,开始了网络高利贷生意,从一开始的年息30%,到最后的“借一押一”,他们逐渐摸索出一条在线审核、打欠条、放款、催收的完整放贷流程,并先后研发“米房”“壹周金”两套打借条平台。随着客户的越来越多,该年3月,陈某某注册成立了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单干”。

公司内部设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2018年1月,公司又成立催收部,各部门间的分工十分明确:话务部、审核部成员以“无抵押,秒下款”为诱饵吸引借款,并以审核身份为由骗取他人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收货地址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财务部则以“押金”“公司规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米房”、“壹周金”等平台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费”、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通过上述手段,该犯罪集团共骗取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9亿余元,扣除本金后实际骗得1.4亿余元。

随着犯罪行为的不断升级,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除被害人梁某某服毒自杀死亡外,被害人董某某也因不堪精神折磨跳楼自杀,造成尾骨粉碎性骨折。

按时还款?没那么容易!

高额利息着实不假,但只要按期还款不就可以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在通过“审核”,进入“打欠条”环节后,该犯罪团伙的“套路”便接踵而至:在“借一押一”的借款模式下,被害人需要在“米房”“壹周金”等公司平台签订借款金额两倍的借款协议,超过本金部分为押金,用于逾期时进行扣除。协议借款时间一般为一周,号称年利率为24%左右,“符合国家规定”。

其实24%在这里指的是周息,实际操作中往往接近30%,且在第一期放款时已被扣除,所谓的一周也仅仅只有6天,逾期利息更是达到了惊人的20%每天——当然这只有在被害人逾期后才会得知。也就是说1000块钱的借款,需要签2000元欠条不说,首期到款仅有700元。第七天就开始,本金以外的1000元押金就以每天200元进行扣除,没几天就扣完了。

此时财务人员会“好意”提醒被害人:“展期不算逾期”“不逾期就可以继续借款”,诱惑被害人与其他财务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用于 “展期”或还本付息。为了还清高额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往往只能从该公司其他财务人员或其他网络平台借款,拆东补西,不知不觉中“雪球”越滚越大。

即便是按期还清所有欠款,财务人员仍会以“信用好,可以提高额度”为诱饵,不断推荐其他财务人员,引诱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进而垒高债务。

淫秽短信威胁,扬言上门催收

面对比本金还要高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不肯还款怎么办?此时轮到催收部 “出马”。

根据借款时收集的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讯录联系人、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何某某、吴某某等催收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淫秽、侮辱短信或图片等方式,强行索要借条金额的虚高债务,甚至扬言“上门催收”。

“本人XXX因吃喝嫖赌欠钱不还,愿意用本人和老妈卖淫还钱……”遇到不肯还款的受害人,催收人员会先发给他一个淫秽短信的模板,上面写有被害人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并附p有受害人头像的黄色图片,如果被害人仍不还钱,其亲戚好友就会收到上述短信及图片。同时,催收人员还配合“呼死你”“轰炸机”等强制拨号软件进行电话轰炸,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持续施加压力。截至2018年2月,该团伙共计向4.3万余名被害人索要资金人民币1.5亿元。

在平台的宣传推广上,陈某某等人也下了“很大功夫”:一方面该团伙人员通过QQ群、贴吧等发布贷款信息吸引客户,另一方面他们还找了3000余名中介进行推广,中介不光帮助发布广告,还在不同借贷公司之间进行“客户引流”,诱导被害人从其他平台借款用以归还高额利息。此外,该团伙还以每条十元的价格从阮某豪(另案处理)处购得包含征信信息、通信记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 余万条。根据个人信息,话务人员得以“定向致电”,大量的受害者因此落入圈套。

2018年2月开始,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并组织、领导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应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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