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顾某某等18人污染环境案在新昌县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是新昌县首例环境污染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张某甲授意张某乙在新昌县梅渚镇麻家田村蜈蚣田山坡处倾倒垃圾。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经邱某某、杨某某分别介绍联系,张某乙与顾某某、唐某某约定,顾某某、唐某某在蜈蚣田山坡处倾倒垃圾,张某乙收取场地费。嗣后,顾某某、唐某某从杭州部分垃圾中转站、工地等处非法收集垃圾,由吕某某、范某某、胡某某等人驾驶货车将垃圾运输并倾倒至蜈蚣田,共计7500余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2018年10月30日,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鉴定评估,顾某某、唐某某等人非法倾倒至蜈蚣田的垃圾致使倾倒点下方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周边地表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259.137456万元。
2018年4月8日至5月9日,新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对非法倾倒在蜈蚣田的垃圾进行了清运处置。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检察院全部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陶某某、孟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顾某某等5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某等8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事务性费用、水质恢复效果评估费用、公告费等合计259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该《解释》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来源: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叶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