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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支队发布电动自行车通行六项规定 - 不戴头盔骑行将面临处罚

发布于:2019-6-5 8:25:23  浏览:934次

本网讯 从今天开始,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佩戴头盔,交警部门将从严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昨天,市交警支队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上路作出了六项规定。

根据规定,今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每辆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加装车篷、支架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应当遵守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理。

其中,针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在我市尚属首次提出。此前,针对骑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以现场劝导教育为主,未佩戴头盔的车主必须在现场教育点观看12分钟的安全警示片并签订承诺书才能离开。3月以来,交警部门也向广大市民免费发放了数万顶安全头盔。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更是屡屡发生。据统计,去年我市电动自行车及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数占总死亡人数的30%。而电动自行车交通死亡事故中,95%的死者是由于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头盔,造成颅脑损伤致死。

从今天起,交警部门将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驾驶人及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将予以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佩戴安全头盔的要求不仅针对驾驶人,搭乘电动自行车的未成年人也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否则也会面临处罚。广大市民在骑电动自行车出行前,务必佩戴好安全头盔,确保出行安全。


   

作者:记者 胡诚浩 编辑:黄靖芳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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